本報記者 陳相樂 北京報道
吳英集資詐騙案,“折騰”社會公眾很久,也占據了太多的媒體資源。同樣,意料之中,吳英被終審判處死刑再次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關注,加之春節假期原因,社會輿情幾乎處于完全失控的狀態。那么,人們除了感性地關心即將消失的年輕生命之外,還有怎樣的理性期待呢?為此,本報專訪國內著名情報風險專業智囊機構——恐龍(KOLONG)智庫的相關專家,希望能夠為讀者進行具體解讀。
《華夏時報》:吳英死刑案,可謂給了寒冷春節中的人們更多的談資,甚至一度超過沸騰的“方韓之戰”,那么,如何總體看待吳英案件的整個輿情傳播?
恐龍智庫:吳英案件的媒體傳播始于2007年2月10日,歷經幾番傳播高潮,直到浙江省高級法院維持吳英死刑判決,將該案件的輿情再次推向高潮,其傳播時間之久,高潮疊涌之多,可以說是近幾年輿情媒體傳播中絕無僅有的案例。
《華夏時報》:吳英死刑維持案,在輿情傳播的媒體構成中是一個怎樣的狀況?
恐龍智庫:恐龍智庫輿情監測期內,關于“吳英集資詐騙案終審維持死刑原判”的輿情報道172777條,其中報紙報道107條,電視報道45條,門戶網站報道5233條,微博報道136438條,包括論壇、博客在內的其它形式報道累計30954條。其中,微博再一次顯示了“微小,博大者”的威力。
《華夏時報》:一定的時期內,一個事件往往也只有一個高潮期,吳英死刑維持案的輿情高潮有什么特別之處嗎?
恐龍智庫:恐龍智庫輿情監測顯示,吳英死刑維持案,一共經歷了三個輿情傳播高潮階段。
首先是浙江省高級法院2012年1月18日下午做出維持吳英死刑判決的當日,輿情迅速攀升,1月19日輿情達至頂峰,隨后幾天輿情呈現出自然型滑落。
其次是2月1日有“法律界良心”之稱的張思之律師給最高人民法院張軍副院長的“對吳英執行死刑難服眾”的致函,再次將輿情推到一個高潮。
第三個階段是2月6日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上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吳英被判死刑是市場經濟的嚴重倒退”的論述,將輿情又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并在高潮沒有衰退之時,由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2月6日主辦的由法學者、實務專家等參加的百人研討會的“不能殺”呼吁,延續了輿情高潮的時間。
從上面輿情數據分析,吳英死刑維持案件的輿情傳播,確實有特別之處,而這個輿情高潮的特別,正反映出案件背后所反映的現實社會問題。
《華夏時報》:按照輿情傳播的規律,伴隨輿情的發展,必然輿情事件的雙方或多方的觀點或辯論存在,吳英死刑維持案的輿情傳播中,論辯各方有怎樣的觀點呢?
恐龍智庫:吳英事件宣判后,面對來自各方針對司法公正、貪腐內幕以及金融政策改革的強烈質疑,或許是由于春節的原因,有關方面幾乎完全放棄正面回應,而一味地沉默反而更加刺激輿情的發展,可以說,吳英案的輿情近乎處于“失控”,所有的觀點幾乎都是一邊倒,都認為“吳英最不該死”。雖然,最終浙江省高級法院才出面否認“枉法違心無奈判處吳英死刑”,但對于整個輿情而言,已經沒有任何作用了。
《華夏時報》:吳英死刑維持案輿情之所以如此特別,一定說明了其背后所折射的問題為大眾所普遍關注,從宏觀角度上看,吳英案所反映的核心問題是什么呢?
恐龍智庫:應該說,吳英死刑案輿情所反映的決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案件背后所折射的社會問題。吳英輿情事件本身濃縮了中國金融秩序改革、司法觀念改革、社會公平正義、民營企業融資困局等諸多節點性事件,各方對于事件后面所透露出的觀點和政策風向顯得尤為關注,這種關注本身所傳遞出的公眾政治態度值得引起管理部門的注意和重視。
《華夏時報》:吳英案輿情所反映的問題不是孤立的,應該具有比較深刻的社會背景,又如何看待呢?
恐龍智庫:吳英案2007年進入公眾視野后,起初輿情維持在正常的波動范圍內,但從2010年起,輿情關注呈顯著提高的態勢,這說明其中一定有特殊的社會背景存在。
正是從這一年起,沿海發達地區出現了民間集資風潮背后的“老板跑路”現象,在這一民間金融混亂的背景下,吳英案件的進展和最終判決無疑成為了企業、地方政府和公眾研判未來中國金融改革走勢的重要指標,以及司法量刑合理性的樣本。
吳英案既不是突發事件,也非特大災難性事故,但作為民生和政治公共事件,媒體對其持續報道興趣較強,公眾主動參與興趣極高,這反映出多數人對于案件司法裁定和政府推進民間金融體制建立的消極態度十分失望和不滿,或許,下一個“吳英”事件出現后,輿情走勢和趨向也許會比這一次更加清晰和猛烈。同時,隨著今后政府在金融和司法領域改革的深入,吳英案件將會不時被重新提及。
這些,是應該值得相關方面去認真思考的。
《華夏時報》:吳英死刑案件輿情喧囂的背后,也藏有諸多理性的期待,那么,有哪些期待值得思考呢?
恐龍智庫:綜合恐龍智庫所監測的輿情觀點,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期待:
期待之一:雖然司法獨立應當受到尊重,社會輿論不應該干擾司法,但是輿情態度反映了一個動向:中國公眾對死刑態度的溫和轉變和首次集體呼吁,卻與世界司法潮流悄然契合。既然社會對‘不殺人不償命’有了一定的共識,那么立法和司法機構就應抓住機遇,使減少死刑在中國獲得突破,也能由此減少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指責。
期待之二:吳英死刑案所涉及的直接內容,就是是否開放“民間金融”問題,以及“民間金融”是否應該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可以說,即使吳英最終被判處死刑,但其對審理近年密集爆發的非法集資案件的示范效應,對如履薄冰而又生生不息的民間金融之影響,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公平正義之司法爭議才剛剛開始。
期待之三:社會輿情認為,吳英死刑案依然有很多疑點需要澄清,如吳英案件缺乏直接被害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吳英“借錢”對象的“下線”都是知情的,并非被欺騙而誤導;如吳英二審開庭后遲遲未下判,加之案件本身存有諸多“疑點”,則法院就應該遵循“疑罪從輕”或“疑罪從無”的審判原則。
期待之四:社會輿情認為案情顯示吳英案背后有諸多隱情,或許是銀行系統,或許是利益集團,而在這些潛在的“隱情”沒能查清之前,就判決最為重要的當事人死罪,則有失正義。
期待之五:社會公眾對比其他更為嚴重的經濟案件,如原中行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涉案金額幾十億僅被判12年,則更加確認吳英不能夠被判死刑,因為社會公眾認為同一個國家,同一部法律,判決結果應該差別不大。同樣,社會公眾對司法統一適用提出了更為理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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