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國內財經 > WTO裁定我國多種原材料出口違規 > 正文
新華社記者王希
世界貿易組織(WTO)上訴機構日前就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發布終裁報告,使這場牽涉四方、耗時兩年半的訴訟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案件背后詳情究竟如何?稀土是否將成為“連鎖反應”的下一環?對于兼顧經濟發展和環境資源保護、遵守世貿規則與維護中國核心利益,案件給了我們怎樣的啟示?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司長李成鋼1日就此接受了新華社記者專訪。
問:案件終裁報告已經發布,您能否介紹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中方有哪些得與失?
答:自2009年6月,美國、歐盟、墨西哥相繼就中國限制部分工業原材料出口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要求與中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展開磋商起,這一案件歷經磋商、專家組裁決、上訴機構裁決,走完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全部程序,僅我們提交的抗辯文件就有1萬多頁。
起訴方一開始“雄心”很大,對案件寄望很高。美歐墨共提交83個訴點(認為中國相關措施或政策違反WTO條款之處),在三個方面向我們發起了挑戰:一是部分涉案產品的出口關稅;二是部分產品的出口配額;三是我國配額分配管理、出口許可證、出口最低限價、配額招標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說前兩部分針對涉案的9種工業原材料,而最后一方面“劍指”我國工業原材料、資源類產品的出口管理模式。
按照入世承諾,我們可以對84個稅號的產品采取征收出口關稅的措施。由于涉案的9種工業原材料都不包含在內,中方對于涉案的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措施援引GATT第20條中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例外條款進行了抗辯。然而從上訴機構報告看,這沒有得到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支持。
這是由于上訴機構認為,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在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時,則不認為是違反了WTO的規則,而中國在出口限制的同時沒有對國內開采和生產進行同等限制。另外,中國保護環境和資源的意圖可以通過其他對國際貿易扭曲較小的措施達成,例如征收環境稅。
盡管如此,在訴訟進程中,我們抓住了起訴方的漏洞,取得了一個技術上的重要勝利,打掉了起訴方在本案中挑戰我國配額分配管理、出口許可證、出口最低限價、配額招標等出口管理措施的意圖,盡最大努力維護了國家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利益。從最后的上訴機構報告看,歐盟有3個訴點,美國和墨西哥各自有2個訴點獲得支持。
問:國際市場對資源能源的競爭日趨激烈,保護稀有資源也是國際通行的慣例。這一裁決將對我國資源類產品的生產和出口管理帶來什么影響?是否會損害我們在經濟自主權方面的核心利益?
答:必須強調的是,世貿組織規則既強調貿易自由,也允許成員采取必要手段實現保護資源、環境的政策目標。本案中,上訴機構沒有否定中方保護環境、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的政策取向和目標的正當性,只是判斷具體措施是否適當,是否可能產生扭曲貿易的負面效果,也就是說相關的措施并非絕對不可以用。事實上,中國政府近年來加強并不斷完善對部分資源類產品,特別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性產品的管理。
應該說,本案專家組的分析對雙方都有啟發意義。隨著案件審理的推進,我們對多邊貿易規則的理解更加深入,包括商務部在內的各政府部門一方面更加審慎地組織案件抗辯,一方面對于原材料、資源類產品的管理措施也已經不斷地進行動態調整,使之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又符合世貿多邊規則。例如,我們為本案涉及的耐火粘土和螢石兩種工業原材料設計的綜合管理措施,就得到了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認可。
隨著全球化進程不斷深入和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的一舉一動備受國際社會關注。這要求未來我們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具備國際視角,注重國內產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聯動,注重政策的科學性和合規性。
問:此次訴訟和裁定雖然未涉及稀土產品,但一直有人認為此案是歐美在與我國稀土出口政策進行博弈前的“投石問路”,對此您怎么看?
答:本案涉案的9種工業原材料的出口管理模式與稀土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性,因此本案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分析可能有一定的參照價值。
鑒于稀土資源的稀缺性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中國近年來一直致力于對稀土開采、生產和加工進行治理,相應的管理不再采取單一的貿易政策,而是更多地通過產業政策、環保措施,全面地規范國內的生產、消費以及稀土出口。
對于世貿成員方對我國稀土采取類似的行動,我們隨時準備著按照世貿規則和程序予以應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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