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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再起波瀾:高科奶業被指嚴重違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 14:36  中國企業報

  翟玉華提供的(2009)株證內字第05924號、05925號、05926號、05935號公證書顯示,太子奶管理團隊按約準備了價值近4200萬元的原材料,包括白砂糖、脫脂奶粉、聚乙烯等主要原材料,高科奶業相關工作人員也有簽字,但高科奶業仍拒不移交經營管理權

  編者按太子奶曾經是國內乳酸菌飲料行業的“龍頭”,一個多月前,它被宣布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鋃鐺入獄,關于太子奶的紛爭似乎告一段落。但是,爭論和抗爭并沒有結束。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這些爭論與抗爭,折射出的不僅有政府與市場、行政與法律、人情和法理等多重因素的復雜關系,而且有中國民營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面對的復雜環境。我們會持續關注太子奶,我們期待守望的結果是公平和正義、是重生和振興。

  沉默已久的李途純終于通過代理律師發聲,矛頭直指湖南株洲高科奶業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科奶業”)董事長文迪波。

  “文迪波說的不是事實,他拿不出證據,但我們有鐵的證據。”湖南太子奶集團(以下簡稱“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的代理律師翟玉華9月12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翟玉華隨即拿出一疊復印材料,對文迪波關于“李途純背信棄義”的說法予以回擊。

  這些材料顯示,去年1月20日,由李途純任董事長的太子奶為了擺脫財務危機,將公司資產租賃給高科奶業經營,租賃期限暫定為1年。

  1年過后,李途純并沒有如期拿回原屬于自己的經營權。今年7月27日,株洲市官方證實:李途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相關報道見本報8月2日4304期第三版《太子奶悲歌》)。此前的7月23日,太子奶已被法院裁決正式進入破產重整階段。

  對于這種結局,文迪波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租賃期間,株洲市政府先后3次給李途純重新接管太子奶的機會,“不是政府和高科奶業不講誠信,是李途純背信棄義”。

  到底是誰在撒謊

  “文迪波入主之后,太子奶生產經營加速下滑,2009年全年的銷售收入僅為5億余元,而公司2008年半年的銷售收入都有13億元。”一位高科奶業的銷售人員說,“而且,公司流動資金全年缺乏,高科奶業又未按規定支付租金,也未按月發送租賃資產經營狀況的財務報告,違反合同規定的基本義務。”

  文迪波所說的3次機會分別發生在去年7月、11月和12月。

  按照文迪波的說法,去年7月,政府與李途純簽訂協議,李途純承諾引進3億元資金,否則太子奶的經營和重組權交給高科奶業,結果李途純一分錢沒籌到;同年11月,李途純準備引進方正集團做太子奶的戰略投資者,但在簽署合同之前突然變卦;同年12月15日,李途純再次向政府承諾,5天之內采購價值3000萬元的原材料,但最終只完成1200萬元,而且不是完全配套的產品。

  翟玉華認為,這3件事的真相不能證明“李途純背信棄義”,相反能證明“高科奶業不講誠信”。

  翟玉華提供的一份 《公司股東會決議》顯示,由于李途純未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引進不低于3億元的資金,公司履行承諾,被迫與高科奶業簽訂了一系列在翟玉華看來“顯然不平等”的協議。

  關于引進方正集團的事,一位參與談判的太子奶高管說,方正集團是李途純親自洽談引進的,其初衷就是幫助李途純走出困境,但文迪波私下告知方正集團李途純已失去經營管理權,結果令方正集團不敢貿然進入,原因并非李途純“突然變卦”。

  翟玉華提供的 (2009)株證內字第05924號、05925號、05926號、05935號公證書顯示,太子奶管理團隊按約準備了價值近4200萬元的原材料,包括白砂糖、脫脂奶粉、聚乙烯等主要原材料,高科奶業相關工作人員也有簽字。

  “按照協議,我們備好原材料,高科奶業應在2009年12月22日把經營權交還太子奶管理團隊,但由政府、法院、經委、國資委相關代表和文迪波組成的太子奶事務處理5人小組在12月18日就說要停止移交,說讓我們等等看。”一位親近李途純的人士說。

  這一等就過了春節,這位親近李途純的人士稱,太子奶管理團隊多次交涉,但有關方面避而不見,最終拒絕移交經營管理權。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代表與李途純等太子奶股東簽字認可的《會談紀要》和《資產租賃合同》,高科奶業的租賃經營行為“完全是對太子奶集團公司實行保護性經營,幫助其恢復到正常經營狀態”。

  上述兩個文件規定,承租人應提供太子奶的生產恢復到正常經營狀態(滿足新接訂單的需要)所需的流動資金,否則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所約定的股權處置收益分配權原則也一并取消。所謂正常經營狀態,則是指一年內銷售額達到約12億至14億元。

  “文迪波入主之后,太子奶生產經營加速下滑,2009年全年的銷售收入僅為5億余元,而公司2008年半年的銷售收入都有13億元。”一位高科奶業的銷售人員說,“而且,公司流動資金全年缺乏,高科奶業又未按規定支付租金,也未按月發送租賃資產經營狀況的財務報告,違反合同規定的基本義務。”

  翟玉華認為,高科奶業還惡意引相關投資者洽談,違法違約私下單方承諾,拋售太子奶50%以上股權。而根據雙方簽訂的文件,如一方違約及出售50%股權,太子奶公司可以終止租賃合同。

  為此,太子奶于去年11月19日和30日先后兩次函告高科奶業,要求終止《資產租賃合同》,并提出賠償要求。

  但由于李途純未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引進不低于3億元的資金,所以太子奶不得不在同年12月15日與高科奶業簽訂《資產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并承諾放棄先期向高科奶業主張的賠償要求。

  為什么經營狀態持續惡化  

  文迪波承認自己“不懂工藝,實際上對市場也不清楚,我無法取代專家,也無法取代職業經理人”,但他認為自己是一座“橋梁”,“現階段,就能力來說,我的位置一般人取代不了”。

  2009年12月15日簽訂的 《資產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并沒有改善太子奶的經營狀況。

  這份補充協議將原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修改為“自2009年1月20日至承租人單方決定退出租賃關系為止”,并取消了原合同關于“承租人應提供太子奶集團公司的生產恢復到正常經營狀態所需的流動資金,否則,出租人有權終止本租賃合同”的規定。

  “這是個不平等協議。”中共十七大代表、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翟玉華9月12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這是高科奶業串通有關方面向出租方施壓的結果。”

  翟玉華認為,讓李途純在5天之內采購價值3000萬元的原材料,否則自動喪失對太子奶的一切權利,這種協議也顯失公平,是一種“故意刁難”,“李途純兌現承諾后,他們又拒絕交出經營權,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怕暴露出經營上的巨大漏洞。”

  文迪波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太子奶去年完成銷售收入6億元,實現利潤4400萬元,上繳稅收3050萬元,政府代太子奶償還債務1.8億元;不出意外,今年“全年能實現(銷售收入)5個億不成問題”。

  文迪波今年6月份接受另一家媒體采訪時也曾表示,一年多來,政府至少幫李途純償還了2億元債務。

  “且不說這兩個數字前后矛盾,光這點收入就能證明了他們經營管理的失敗。”一位太子奶高管說,“除此之外,太子奶創業元老全部下崗,80%以上技術骨干和銷售精英被其他企業挖走,營銷核心團隊從1000多人減少到150余人,員工總數也從1萬多人減少到約2000人。”

  文迪波承認自己“不懂工藝,實際上對市場也不清楚,我無法取代專家,也無法取代職業經理人”,但他認為自己是一座 “橋梁”,“現階段,就能力來說,我的位置一般人取代不了”。

  翟玉華認為,文迪波現階段采取的恰恰是“破壞性經營”方式。例證之一來自河南許昌。當地一家奶業公司原為太子奶的OEM供應商,太子奶陷入財務危機后,這家公司開始私自冒牌生產太子奶。

  翟玉華說,高科奶業接手太子奶之后,這家公司就不斷忽悠文迪波,因文不熟悉業務和相關情況,又不聽李途純一個多星期的苦言規勸,貿然撥付400萬元給這家公司。有了這筆錢,這家公司開始到處招兵買馬,將原太子奶大批銷售人員收歸自己門下,輕而易舉地掌控了太子奶銷售渠道。

  結果,這家公司利用太子奶的銷售渠道來銷售冒牌太子奶產品,導致太子奶在河南市場的銷售額從2008年的4億元下滑到幾千萬元。

  翟玉華還指責文迪波不結合太子奶實際情況,不顧及廣大債權人的切身利益,不珍惜太子奶來之不易的穩定局面以及由破產而將引發的各種嚴重后果,多次單方面對外宣布太子奶破產重組。

  “甚至在市政府確定了太子奶不搞破產的基調后,他還公開接受數十家媒體采訪,宣揚破產重組是太子奶的惟一出路,造成債權人大面積恐慌,直接引發了多起打架鬧事等社會不穩定事件。”翟玉華說。

  高科奶業屬于強占經營管理權嗎

  “你是個替人看牛的,哪有私自把人家牛賣掉的道理?”翟玉華認為,高科奶業拒不移交經營管理權,主要是怕暴露自己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黑洞”,所以堅持要讓太子奶破產,把李途純羈押起來,就是為破產掃清障礙。

  企業經營狀況持續惡化,文迪波又反復強調要搞破產重組,這成為李途純要求收回太子奶經營管理權的主要理由。

  早在去年7月1日,李途純就向株洲市市長、副市長及相關領導遞交了《太子奶不能走破產道路的報告》。這個報告說,太子奶債務涉及全國30個省市的上萬債主,“全是身家性命血汗錢”,企業破產會激化與債主的關系,加之幾千員工失業,會形成不穩定因素。

  報告還說,一旦輿論炒作破產,“剛剛恢復信心的市場、經銷商、消費者立即受到重創,停止消費、停止打款,銷量再次急劇下降。重新恢復信心更為不易”。

  去年7月26日和9月25日,李途純又兩次向有關方面遞交報告,表達了由原太子奶創業團隊全面接管企業經營事務的想法,從對品牌的感情、產品銷售、資金籌措、債務償還、投資引進、人才重聚等方面闡述了“除創業者外任何人不能同時具備不能同時做到”的六大優勢。

  但是,高科奶業一直牢牢控制著太子奶的經營權。李途純認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文迪波用盡謊言成功誘騙政府領導”。

  去年12月,李途純率領管理團隊到市政府請命,請求重新接管太子奶以挽救當時危機局面,政府經過利弊權衡后同意了李途純的請求,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簽署了《資產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交納租金,租金為每年5500萬元人民幣。”

  今年4月,李途純致函高科奶業,聲稱“截止到2010年4月30日,貴公司仍掌控、經營、占用太子奶集團30多億元核心資產(尚不包括品牌無形資產)未付分文費用”。

  這份函件還說:“目前貴公司仍掌控經營我方30多億元資產(尚不包括商標、品牌無形資產),按照國家有關的資產(或貸款)利潤率計算,貴方應付我方的費用每年不低于1.5億元。貴方承諾只給付5500萬元至今分文未付,顯然嚴重損害我方各股東的合法權益。”

  5月31日,太子奶發布《太子奶集團收回核心資產和經營管理權的重要聲明》,稱高科奶業4月15日在一份聲明中已公布變更為民營控股公司并已辦好手續,且租賃合同早已到期,經確認的租賃費僅2000萬元,租賃期間五大核心條款已全部違約,等等。因此,李途純要求收回核心資產和經營管理權,并聲稱對21億元債務終身負責。

  6月7日,李途純被株洲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帶走”,直至7月27日被宣布批捕。

  “這是個冤案。”翟玉華說,他8月份從一個朋友那里了解到太子奶的案情,就決定要盡全力幫李途純一把。

  “你是個替人看牛的,哪有私自把人家牛賣掉的道理?”翟玉華認為,高科奶業拒不移交經營管理權,主要是怕暴露自己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黑洞”,所以堅持要讓太子奶破產,把李途純羈押起來,就是為破產掃清障礙。

  李途純涉嫌罪名是否成立

  趙秉志認為,太子奶和李途純個人為了太子奶的生產經營,向太子奶的經銷商和有關員工收取準備金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借款的行為,屬于單位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特征,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使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償還或者歸還,也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李途純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翟玉華認為,這個罪名根本不成立。

  偵查機關認為,截至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團在全國范圍內面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3億余元,其中絕大部分沒有兌付。該1.3億元不僅包括以“貨款準備金”名義向經銷商集資約5600萬元,還包括向以“高利貸”方式借款5000萬元至6000萬元,其余還有向員工集資的數百萬元。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司法機關存在濫用刑事司法權之嫌,應立即釋放李途純,對該案予以撤銷,立即恢復李途純及太子奶所享有的正當民事權利,并保證不予非法干涉。”翟玉華說。

  “貨款準備金”來自太子奶在2008年發的湘太集[2008]2號《貨款準備金管理辦法》和[2008]3號《關于<貨款準備金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兩個文件。翟玉華說,這兩個文件是太子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三聚氰胺事件沖擊而開展的自救行為,并不違法。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陳興良教授的觀點與翟玉華一致。

  趙秉志、陳興良與中國法律咨詢中心法律事務部專業人員一起,對李途純案進行分析、研究和論證,于9月7日出具了一份《法律咨詢意見書》。

  這份意見書認為,太子奶在內部向特定經銷商及太子奶集團特定身份的員工收取準備金,沒有面向社會公眾,屬于單位內部的生產自救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太子奶在單位內部向經銷商和高層員工集資用于生產經營,并沒有擾亂金融秩序,因而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至于太子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借款的行為,《法律咨詢意見書》認為屬于民間借貸,即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償還,也應當按照民事糾紛的性質加以解決,而不能混淆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

  《法律咨詢意見書》說,無論是太子奶向經銷商和有關員工收取準備金,還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借款,盡管有些是以李途純個人名義進行的,但由于各種款項均用于太子奶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屬于太子奶的單位行為,而不是李途純的個人行為;在太子奶不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情況下,李途純個人也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趙秉志認為,太子奶和李途純個人為了太子奶的生產經營,向太子奶的經銷商和有關員工收取準備金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借款的行為,屬于單位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特征,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使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償還或者歸還,也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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