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在陰冷潮濕的霏霏細雨中,幾經延遲推后的前中國首富黃光裕一案終于開庭審理了。從2008年11月黃光裕被采取強制措施,到今日的一審開庭審理,此間歷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偵查,法庭庭前示證程序又兩次推遲,再到難以確定的具體開庭時間,黃光裕一案不但吊足了大眾的胃口,而且各種傳言、揣測以及各種版本的黃光裕官商大網、罪名量刑報道、說法甚囂塵上。
然而這一切朦朧都應該隨著本案的一審開審而逐漸明朗起來,所謂的官商大網著實讓公眾很失望:在接受黃光裕賄賂的官員名單中,最大的官也就是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隊長相懷珠。最終黃光裕被起訴的罪名是單位行賄、非法經營及內幕交易,而并非此前盛傳的包括洗錢罪在內的“七宗罪”。
案發內幕交易
從最初黃光裕被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媒體稱之“失蹤”后,輿論和公眾的第一反應就是“黃光裕得罪誰了?”甚至有媒體報道說,黃的垮臺蓋因“一神秘女人的舉報信”牽扯而出,也有另一種版本是國美的競爭對手打壓舉報所致。其實真正給黃光裕帶來牢獄之災的正是他本人。
2007年四五月間,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現有近八十個左右的股票賬戶有異動。這些賬戶都在炒做同一支股票就是中關村科技,而且開立客戶大多集中在廣東、山東兩省。這些賬戶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基本一致,并且客戶留下的固定電話也經常有固定聯系。更為可疑的是,這些股票賬戶之間竟然有大量的資金往來,而且這些資金大多具有潮汕背景。于是深交所制作了《股票異動簡報》上報給中國證監會。
證監會在閱審后,責成山西證監局進行核查。核查的結果是,中關村科技的實際控制人正是黃光裕,而黃本人就是廣東潮汕人。在稽查過程中,對上述股票賬戶的眾多戶主進行詢問時,答復的版本竟然也驚人地相似。由此稽查人員認為中關村科技的股票異動有進行內幕交易犯罪的嫌疑,并且資金量巨大,于是上報給公安部。公安部又責成北京市公安局負責此案。由此拉開了日后轟動一時的黃光裕案的序幕。
2006年7月,黃光裕以旗下的鵬泰投資入股中關村科技,持有29.58%的股份。收購之后,進行了一系列債務重組和資產重組。黃光裕在此過程中分兩階段進行交易。
第一次是2007年4月至6月28日間,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科技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擬將中關村科技與鵬泰投資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決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振樹等六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9310萬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時,六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84萬余元。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在擬以中關村科技收購鵬潤地產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黃決定并指令杜鵑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曹楚娟、林家鋒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余元。
而就在公安機關對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犯罪行為展開調查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也發現,黃光裕屬下的國美、鵬潤等關聯公司有資金異動現象,經過核查發現上述資金異動涉嫌非法經營犯罪,遂將此情況移交給公安機關。于是黃光裕的第二項涉嫌犯罪的案情也浮出水面。
2007年9月至11月間,黃光裕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折合1.05億美元)。
這是地下錢莊的慣常做法,即資金由境內的地下錢莊和其境外的錢莊對沖結算,不用實際出境。貪污、受賄及賭博等款項大多通過此類方式轉移出境,因其完全脫離監控體系。
被妖魔化的“官商大網”
據知情者透露,被捕之初黃光裕非常焦灼,惶惶不可終日。因為他不知道自己的罪行到底有多嚴重?到底會被判多重的刑罰?被捕會給自己一手創辦的國美帶來多大的負面影響?出于自保,也為了立功減輕罪責,黃光裕主動供出了自己的行賄行為,于是就有了日后被媒體傳之為“黃光裕斥資十幾億織就官商大網”的版本。
但所謂的“官商大網”真正被牽扯到的只是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相懷珠、原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的靳紅利、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三處處長孫海渟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梁叢林、凌偉。而所謂的“斥資十幾億”也只是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提到的總計450余萬元。
據了解,2001年,鵬潤地產公司和北京建業投資公司簽訂協議,委托北京建業對鵬潤開發完工的首個地產項目“鵬潤家園”進行整體銷售。北京建業的老總馮輝(在逃),將該項目中的豪苑大廈數層買下,改造成寫字樓出租。而手中資金不足的馮輝以假按揭方式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騙貸,鵬潤地產作為開發商履行擔保責任。
2006年中行騙貸一案曝光,馮輝出逃。警方對黃光裕和鵬潤地產展開調查,負責調查此案的正是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騙貸事件發生后,多家銀行下調了對國美的授信額度,國美的資金流轉發生危機。在相懷珠的調停下,黃光裕主動替馮輝履行剩余還款的義務。2007年1月,公安部發出“撤案通知書”。
由于在騙貸案件中,相懷珠在辦案方式、催促案件進度方面給予了多方關照,黃光裕多次表示要進行感謝。2007年上半年,因為相懷珠剛從山東省公安廳調往公安部經偵局,暫時被安排在部里招待所居住,黃光裕就想幫助他解決住房問題,但被相懷珠謝絕了。
又過了一段時間,中關村科技公司的老總許鐘民受黃光裕之托找到相懷珠說,股市行情很好,他們要對中關村科技進行重組,因此中關村科技這支股票肯定要漲,還會翻番。自己可以“借”給相懷珠100萬元,讓他馬上買中關村科技的股票。對于這次“表示”,相懷珠沒有拒絕,因為他覺得騙貸案已經撤銷了,黃光裕已經不是當事人,用這筆“借”來的錢去炒股應該是比較安全的。于是他就收下這筆錢,交給妻子李善娟連同家里的積蓄湊夠150多萬元都買了中關村科技股票。
2008年上半年,相懷珠家從部里分了房,正在裝修。在一次吃飯當中,相懷珠對黃光裕說想買電器,問能不能打個折扣。黃光裕當時痛快地答應下來。沒過多久,相懷珠一分錢沒花就從國美電器城拉回來價值6萬余元的家電。
黃光裕被指控的第二筆行賄源于2006年的“國美稅案”。
幾乎在警方調查騙貸案時,國家稅務總局也對國美公司及下屬公司進行全國性的稅務稽查。樹大招風的國美被圈定為調查對象。而負責調查工作的就是當時任國稅總局稽查局三處處長的孫海渟。2006年8月,黃光裕通過中間人———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一大隊副隊長靳紅利(另案處理)的牽線搭橋,與孫海渟見面吃飯。因為靳紅利與孫海渟曾在當年查辦“劉曉慶逃稅案”中合作而相識,而孫海渟就是“劉曉慶逃稅案”專案組的組長。
席間,黃以“維護國美發展”為由提出此案不要搞擴大化,獲得孫默許。此后一年間,國美集團連罰款共補繳增值稅等各類稅款8000多萬元。其中包括黃自己補繳的個人所得稅800多萬元。
國美稅案結束后,黃光裕非常感激孫海渟,想盡辦法要對其表示謝意。借一次吃飯的機會,黃光裕將一個裝有十張面值10萬元銀行卡的信封交給孫海渟。孫曾經把卡退回給黃光裕,但禁不住黃的幾番“盛情攻擊”,最終收下了。但是這些銀行卡孫海渟一直沒有動用,而是把它們鎖在自己的辦公室抽屜里。直到黃光裕案發,孫海渟擔心自己問題暴露,于是就用剪刀把這些銀行卡剪成碎片倒在廁所里用水沖走。放卡的牛皮紙信封也被其撕碎扔在廢紙簍里。
黃光裕曾對手下表示,只要在國美稅案中出過力的人都要進行“表示”,不能放過任何一個環節,這些人際關系日后都能用得上。于是通過靳紅利,黃光裕又向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梁叢林及其同事凌偉各行賄50萬元。而靳紅利本人也先后從黃光裕那里拿了150萬元。
由此可見,網上盛傳的“黃光裕斥資十幾億織就官商大網”實屬是對該案的過分演繹。只要是在2006年至2008年犯案事發的倒臺官員,如陳紹基、許宗衡、王元華等案,統統都與黃光裕案劃上等號。但是事實證明,受到檢察機關指控的行賄罪,真正被牽扯進去的高官只有相懷珠一人。
總之黃光裕一案,因為昔日首富的光環和特殊身份,而承載了太多的想象和演繹,似乎只有“史上最大官商勾結黑幕”的說法才能配得上黃光裕首富的稱號。但黃光裕一案本身就是一起刑事案件,除去“昔日首富”的噱頭,此案實在說不上有多特殊多復雜。不管怎樣,法律和事實仍然是我們評判真相的準則,當然更是司法裁判的準則。
黃光裕案焦點關注
據了解,在一審庭審中,黃光裕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提出置疑。而黃被指控的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是否成立,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
首先,涉及非法經營部分到底構成犯罪還是逃避外匯監管的一般違法行為?
對于檢方所指控的非法經營罪,黃光裕的辯護意見質疑到,被指控的8億元人民幣屬于黃個人所有,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將自己的資金轉出境外,并不具有營利性,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國家外匯監管制度,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其次,涉及內幕交易部分到底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對于檢方指控的內幕交易罪,辯方則認為,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但在本案中,到底有無內幕消息以及價格敏感期的起算點如何計算,都有待商榷。
另外,對于內幕交易犯罪到底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都需要證據證實,如果黃光裕利用炒作中關村科技股票的資金來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單位,那么構成內幕交易的則是單位犯罪。而依據我國刑法對于內幕交易罪的規定,內幕交易的個人犯罪最高可以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而單位犯此罪的,責任人將最高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涉及行賄部分到底是國美還是黃光裕個人?
對于行賄罪,國美曾發表聲明指出國美財務制度嚴格,沒有發現有資金用于向政府官員行賄,也沒有為國美利益向相關官員提出不正當利益的請托。這樣的聲明是否會導致黃光裕被認定為個人行賄。國美律師與黃光裕律師如何在這個問題上作出協調,也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畢竟單位犯罪對責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個人行賄最高刑則是無期。(記者 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