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在數個國家和地區運營,面臨不同的法律體系,也面臨不同的商業道德標準,如何在標準間進行選擇是擺在跨國公司面前的一道難題
文/李剛
近日,艾利丹尼森 (Avery Dennison) 公司承認在華行賄的文章被各大媒體曝光,跨國公司的商業道德(Business Ethics)被再次放到聚光燈下檢驗。
其實,在華涉及賄賂的跨國公司不止丹尼森一個。西門子(Siemens)、朗訊(Lucent)也曾遭到相似的指控。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集體卷入潛規則,是因為跨國公司自己降低約束,還是發展中國家低效的法律體系和腐敗的商業文化導致的“南橘北枳”?
集體墮落?
最近陸續曝光的商業賄賂案件中,包含艾利丹尼森、西門子(Siemens)、朗訊(Lucent)等跨國公司。2009年7月28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指控艾利丹尼森公司在華行賄。行賄內容包括為客戶及關聯機構提供禮品、旅游、以“咨詢費”名義提供現金等。時間跨度從2002年到2008年,對象包括江蘇、安徽、河南等地的單位和企業。后續調查發現該公司在印尼、巴基斯坦等地也有類似行為。
2008年12月12日,SEC指控西門子在2001~2007年間,在阿根廷、俄羅斯、墨西哥、尼日利亞、委內瑞拉、伊拉克、以色列、越南、中國等地以隱蔽方式向第三方支付約14億美元,獲得超過11億美元利潤。涉及中國部分包括西門子交通部門支付約2200萬美元,得到價值10億美元的7個地鐵項目;輸變電部門支付約2500萬美元,得到價值約8.38億美元合同;醫療部門支付約1440萬美元,得到5家醫院約3億美元的醫療設備訂單。
西門子公司行賄為系統性的公司行為,公司旗下大部分事業部都卷入其中,公司并以“有利費用”(useful expenditures)的名義將回扣、賄款入賬規避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西門子為德國公司,在紐交所上市;SEC對西門子的指控體現美國海外貪腐行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的治外法權特性。
2007年12月21日,SEC指控朗訊在2001~2003年間,花費上千萬美元資助中資企業雇員以培訓的名義赴美旅游,違反FCPA規定。
道德失守?
首先,跨國公司在數個國家和地區運營,面臨不同的法律體系,也面臨不同的商業道德標準,如何在標準間進行選擇是擺在跨國公司面前的一道難題。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不同商業行為性質的界定差異巨大,跨國公司在面對復雜的法律體系和國情時,的確存在權變的余地。FCPA也承認各地差異的存在,并允許企業在當地法律明文規定合法(“lawful under the written laws and regulations”)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相關的現金或禮品支付。具體到SEC對艾利丹尼森的行賄指控,其中包括該公司中國員工在某次會議結束后給與會者購買價值500美元的鞋子作為禮品。這在中國可能被看成無關痛癢的小禮物,甚或是類似會議的慣例,而在美國被認定為性質嚴重的行賄;各地文化差異對商業道德標準的影響可見一斑。
其次,商業道德標準之所以造成企業行為的兩難是基于這樣的假設,即堅持高道德標準和保持企業競爭力存在矛盾,不涉足灰色地帶甚至冒行賄危險,很多生意做不成。相關學術研究的結論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上述假設,FCPA對美國企業在海外經營的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包括出口、對外投資等。Paul J. Beck等人的研究發現,在FCPA通過之后,較腐敗國家對美進口在其總進口中所占比重降低,而其他國家對美進口份額不變,說明這一法案可能降低了美國出口企業競爭力。Cuervo-Cazurra的研究發現美國企業在FCPA通過之后顯著減少了對較腐敗國家的投資,顯示這一法案顯著增加了美國企業在較腐敗國家的經營成本。
最近10年來,新興市場崛起,一方面這些市場作為很多跨國公司的增長點,地位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跨國公司面臨來自新興市場國家的公司的激烈競爭。不能否認新興市場國家法制仍不完善,商業行為通常建立在個人關系之上,存在較大的灰色空間,類似FCPA的嚴格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手腳。這些國家大都沒有海外反腐敗法律,或多或少減低來自這些國家的跨國公司游走在灰色地帶或者打擦邊球的法律成本,可能會使他們在面對來自OECD國家跨國公司時取得一定的競爭優勢。
第三,在企業內部,高商業道德標準的建立需要管理層的不斷強調和持續支持;而企業面對的現實是CEO平均任期縮短,管理層關心短期效果超過長期影響。舍棄高商業道德標準以便追求短期商業利益與管理層的壓力或多或少存在聯系。
第四,跨國企業在新興市場逐步本地化(localization),而與當地的文化及人員融合不可避免地給企業帶來一定風險,企業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FCPA或其他法律。艾利丹尼森公司于2005年收購印尼當地一家承包商,后發現該承包商長期向印尼保稅區三名海關及稅務官員行賄,在每月例行檢查中向他們支付各100美元的差旅費。這種小額的行賄行為在當地極為普遍,類似行為在該承包商被收購之前長期存在,是當地商業文化的一部分,在當地雇員看來并無不妥。
忠告中國跨國企業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SEC指控的涉嫌海外腐敗行為呈現兩個特點:一是企業產品或面向企業間市場,或面向公共建設;二是企業態度決定涉貪程度,內部管控廢弛,對員工監督不力給企業帶來巨大法律風險。產品特點決定單筆訂單額度巨大,而企業的營銷通常需要員工與對方關鍵決策人保持良好私人關系,操作容易踩到紅線。自2003年來被SEC正式指控的涉嫌在華行賄的公司包括西門子、Schnitzer Steel、艾利丹尼森、DPC、朗訊等均屬于此類公司。西門子對海外涉貪情況重視不夠,最終招致巨額罰款。早在2003年畢馬威(KPMG)在對西門子的審計過程中就提醒公司存在問題賬戶,但公司CFO、董事會并未采取相應行動,導致行賄行為繼續。最終在2006年11月德國反貪部門對西門子的突擊搜查中多人被捕,西門子涉賄丑聞曝光,在巨額罰款之外,公司聲譽受到很大影響。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逐年增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選擇在美國上市,對于這些企業來說,在全球的商業行為都受到FCPA的約束。根據公開資料,到目前為止,尚沒有中國企業因為涉及在海外行賄而被SEC指控,但這一風險顯然存在。FCPA及OECD公約的效力因為其治外法權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例如,不論是美國政府還是OECD均無法跨國界行使調查權。實際上除西門子以外,其余受SEC指控公司均為在總部對各分支機構的檢查中自己查出問題并主動通知監管單位以獲得諒解。
一些學者如哈佛商學院教授Bill George認為高道德標準與企業競爭力之間不存在矛盾,企業面對不同的道德標準時,應始終遵守最嚴格、要求最高的道德標準。一時一地的退卻會導致企業不斷從最高道德標準退卻,因不當行為獲得短期業績的員工受到褒獎,其他人無所適從,最終導致整個企業道德體系崩壞。
某一地區的腐敗程度通常與其經濟發達程度成反比,在這樣的地區運營風險很大,獲利有限,即便退出這些市場也不會對企業產生傷筋動骨的影響,但企業道德體系出問題可能會把一個企業整個毀掉。1997年《OECD在國際商業交易中反行賄外國公共官員公約》通過,標志著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反腐敗合作取得巨大進展,棄守高道德標準面臨越來越高的法律成本。在操作層面,要求企業始終堅持最高商業道德標準面臨著一些現實的困難和局限,企業、企業雇員或合作伙伴可能在競爭壓力下走入商業道德灰色地帶。(作者系三星經濟研究院戰略組首席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