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高管背包裝錢50萬送“移動高管” 承接工程項目
這名外企高管被指行賄50萬元承接工程項目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外企高管背著背包給廣東移動[微博]的高管送去50萬元。18日,愛立信[微博](中國)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原總經理韓新林,被檢察機關指控犯行賄罪,在廣州市中院接受審判。韓新林對犯罪事實沒有否認,但認為屬于單位行為。依據刑法規定,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別。
今年48歲的韓新林具有大學文化程度,是愛立信(中國)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原總經理。據韓新林在法庭上的陳述,愛立信(中國)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屬于外企獨資企業,自己于2012年6月份擔任總經理一職。
據檢察機關指控,韓新林在擔任愛立信(中國)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總經理期間,為使其公司能夠承接到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的工程項目,于2013年4月底的一天,在廣州市天河區六合茶居吃飯期間,向時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規劃技術部總經理孫煉(另案處理)賄送人民幣50萬元。
法庭上,韓新林回憶行賄場景時說,其于2013年4月底在廣州市天河區六合茶居送錢給孫煉,“是一次性送的,當時用背包把錢裝著送給他”。
對于所送50萬的來源,韓新林說,他當時是以個人的資金先墊付,以后再想辦法在公司報銷。這一點也使他堅信,自己行賄是為了公司利益,為了承接廣東移動的工程項目,作為分公司的總經理他作了行賄決定,應該是單位行為。他的辯護人也指出,本案應該屬于單位行賄。
送錢后大約4個月時間,也就是2013年8月,韓新林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檢察機關起訴書指出,韓新林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檢察機關同時認為,韓新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別。犯單位行賄罪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該案未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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