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魏凡 實習生 李端姬
近日,因市場上的轉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標識不清的問題,昆明律師許思龍起訴金龍魚、福臨門、香滿園和金菜花等多個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和多家大型超市。目前,已經有多名律師向全國多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商家“欺詐”。
昨日上午,金龍魚在其官網上發表《關于金龍魚產品標識的聲明》進行回應,表示該公司產品標識合法合規,不存在該問題。就此,長江商報記者昨日獨家采訪到了當事律師——云南同潤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思龍,他對該《聲明》一一進行了反駁。
金龍魚產品標識完全遵循了相關要求
昨日上午,金龍魚公司就轉基因標識不清的問題作出回應,聲明如下:
一、我司是“金龍魚”品牌系列食用油的出品商,“金龍魚”作為國內最大的食用油品牌,與國內其他絕大多數的食用油企業一樣同時生產非轉基因食用油及轉基因食用油供消費者選擇。“金龍魚”品牌提供23種非轉基因產品,是中國最大的非轉基因食用油供應商,非轉基因食用油產品在國內銷量遙遙領先。
二、我司一貫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產品的標識也完全遵循了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
三、我司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產品,其產品標識符合我國農業部制定的國家標準《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的要求,該標準明確規定了轉基因標識的位置及字體大小等內容,關于標識位置,該標準要求轉基因標識應當放在緊鄰產品配料表的位置;關于字體,該標準要求字體高度不小于1.8毫米。我公司產品的標識只能并且已經完全按照前述要求進行標注,不存在標識不清的問題。
四、我司與國內其他正規企業一樣,食用油產品的轉基因標識均是以國家標準《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的規定進行標注。同時,我司認為,在我司的轉基因標識完全遵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對我司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毫無意義的,如果有人認為國家標準的規定需要修改,更具建設性的方式應該是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修改的建議。我司的轉基因原料供應商也取得了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廣大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放心選擇我司的產品。
五、國家并沒有禁止國家級運動員食用轉基因產品的法規,北京奧運會及深圳大運會,金龍魚分別做為獨家食用油和糧油供應商進行了產品的供應,歷次的國際大賽如奧運會、亞運會、大運會均未禁止使用轉基因產品……
當事律師官司并非只針對金龍魚
昨日下午,長江商報記者輾轉多次,聯系到了當事人之一——云南同潤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思龍。對于金龍魚的聲明,他作出了如下回復。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個國際社會存在極大的爭論,其是否安全、是否有潛在危險至今尚無定論。”他認為,該標識不僅應該遵守農業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更應遵守國務院出臺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合乎標準不等于合法,從理論上來說,國務院的層級更高。”
他介紹,國務院出臺的《條例》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他認為,雖然金龍魚的聲明中二、三、四條一再強調該公司標識合乎法規,但其“字體高度不小于1.8毫米”,實在談不上“明顯”。
“國務院《條例》中的‘明顯’二字表意并不明確,不僅不方便有關部門執法,也讓商家鉆了空子。”他還表示,應讓普通大眾來當裁判,判斷該標識是否“明顯”。
他還坦言,大眾判斷是否“明顯”,并不具有判斷其是否違法違規的效力,“但我們還有秘密武器,暫時不方便透露。”
此外,他還聲明,這場官司并非針對金龍魚這一家企業,而是針對所有“標識不清”的企業。他告訴記者,除金龍魚外,福臨門、香滿園、金菜花等食用油企業存在該問題,“一并提出了訴訟”。
據了解,自今年8月20日,許思龍在云南昆明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訴訟起,不少網友質疑許思龍的動機是吸引眼球、提高知名度。對此,許思龍回應并強調:“純粹是想做這個事情,沒有想吸引眼球,我認為這是應該做的事情。”
超市轉基因油被冷落
記者昨日走訪武漢市幾大超市看到,擺放在展臺最顯眼位置的均是非轉基因食用油,而轉基因食用油則被“冷落”在了角落。
記者還注意到,“非轉基因”的標注不像“轉基因”字樣隱藏在密密麻麻的成分說明表里,大多以大號字體標注在顯著位置。其中,金龍魚的一款葵花油油壺的正面顯著標明了“非轉基因”字樣,魯花也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著“物理壓榨,非轉基因”字樣。
江漢路大潤發超市一位導購員介紹,“雖然非轉基因食用油價格比轉基因食用油價格要高,但自從轉基因標注的相關規定出來后,非轉基因食用油的銷量明顯上漲,少有市民購買轉基因食用油。”
隨后,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市民,不少消費者表示,“自從聽說轉基因的食用油有害后,不敢再買轉基因食用油了。”但也有部分消費者表示,并不會在意轉基因和非轉基因的標識。
轉基因是否真的有害?記者就此專門咨詢了湖北中綠有機農業研究院副院長周勝利。他認為,“轉基因其實是無害的,全世界范圍內,轉基因食用油占據至少60%以上的市場份額。”
他介紹,轉基因與非轉基因的根本區別就在于育種的方式傳統與否,“非轉基因與轉基因的問題爭議了這么多年,人們都到了‘談轉基因色變’的地步,但是從來沒有一例所謂的轉基因危害事件是被科學家公開認定的。”
■探訪
■分析
第三方律師剖析此次交鋒
北京(武漢)盈科律師事務所吳良濤介紹,目前,共有5部法律法規對“轉基因標識”有所描述。
其中,以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層級最高,農業部869號公告-1-2007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最為詳細。他認為,“除《公告》明確規定了轉基因標識的位置及字體大小等內容外,其他法規文獻均未提出詳細要求。應以最為詳細的法律法規為準,以此看來金龍魚合乎法規。”
許思龍的反駁與金龍魚的聲明,究竟誰更有理?吳良濤認為,雖然在國務院《條例》第二十八條中,明文提到“應當有明顯的標識”,但《條例》中的第二十九條也提到“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稱;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還應當載明銷售范圍,并在指定范圍內銷售。”
他認為,基于《條例》第二十九條,可以說明“明顯”一詞在《條例》中應理解為“可分辨”,而不是“顯眼”、“顯著”。
以此看來,金龍魚似乎更加“合法占理”。但吳良濤認為,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還無法判斷,但消費者有權利選擇轉基因或非轉基因產品,只有標識顯著,才能讓消費者有此選擇權。“許思龍在意的,或許不是這場官司的勝敗、法規上的對錯,而是希望借此引起消費者的注意,讓消費者擁有這個選擇權。”
轉基因標識的相關規定
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
3.4.1 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cm2時,文字規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高度不小于1.8mm。
——不小于產品標簽中其他最小強制性標示的文字。
3.4.2 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時,文字規格不小于產品標簽中其他最小強制性標示的文字。
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識管理辦法》
第七條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并和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和印制。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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