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約記者 宋一
強生公司接連攤上大事,禍不單行。2月22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官網發布一級召回公告,在全美范圍召回強生公司生產的一款名為LPS骨干套筒的植入式矯形外科設備。
就在一周前,該公司被美國普利茅斯初審法院判罰賠償金1.09億美元。由于起訴和判決是在初級法院,原告獲得的僅僅是一審勝訴。美國是三審終審制的國家,強生公司不會馬上支付這筆賠償金,極有可能選擇上訴。
上訴法院要調取證據安排庭審,這個過程大約要兩年時間。如果上訴法院發現原審沒有明顯法律和程序錯誤,多數會維持原判。筆者預計該案會維持原判。
訴訟時效問題律師說服法院
2003年11月28日,感恩節剛過,7歲的薩曼莎•雷切絲有輕微的發燒跡象,她的父母給她服用了強生公司生產的兒童退燒糖漿“美林”布洛芬。她的父母萬萬沒有想到,這一簡單的舉動改變了薩曼莎的一生。
服用美林退燒藥后,薩曼莎的高燒不但沒有治愈,反而出現了強烈的身體反應,她的眼睛及粘膜組織發炎并出現皰疹。炎癥迅速蔓延到她的咽喉、口腔、腸道、食道、呼吸系統,90%以上的皮膚皰疹使得表皮大面積脫落,由于粘膜組織受到破壞導致薩曼莎幾近失明。這一罕見的疾病醫學上稱之為“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癥”。
由于和強生公司協商無果,2007年,薩曼莎的父母對強生公司正式起訴,美國馬薩諸塞州普利茅斯初審法院立案聽審。看到這個案子,不少人的第一反應會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原告僅能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筆者特地就此案采訪了薩曼莎的代理律師布拉德•亨瑞先生。亨瑞先生在電話中告訴筆者說:“你是采訪我的人中第一個問我這么專業問題的人。”
據亨瑞律師介紹,薩曼莎今年已經17歲,她在大約10年前服用的藥物對她造成了傷害,法律并沒有賦予她永久追訴獲賠的權利。在美國,除了謀殺案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他案件都有這個時間限制。
薩曼莎的父母在2007年起訴強生公司的藥物在2003年對自己的女兒造成了身體損害,根據馬薩諸塞州的法律規定,這一類由于使用、服用某種產品造成人身傷害的案件歸類為“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為3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即使原告有再大的勝訴可能性,法院也不予立案。
到2007年起訴,時間已經過去4年多,超過了產品責任案件的訴訟時效。薩曼莎案的訴訟時效應在2006年11月30日截止。法院之所以受理了薩曼莎的案件,是因為代理律師說服了法官。律師辯稱,一般身體損害案件的訴訟時效從原告發現身體損害算起,而在一些案件中,產品對身體的傷害是隱藏性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推遲到了原告能夠在“合理時間內”發現身體傷害。
此外,原被告雙方希望達成和解協議,訴訟時效中止。但事后并未達成合意,最終起訴時間推遲到了2007年。
原告遭遇獲得陪審團同情
薩曼莎服用的強生兒童退燒藥的重要成分之一是布洛芬。在美國,布洛芬并非高危險性的罕見藥物,任何人都可以在藥店買到。但是由于服用止疼片所引起的“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癥”屬于罕見病例。這種由布洛芬引起的強烈過敏反應大約在一百萬個病人中僅有一例。全美目前有統計的服用含布洛芬成分的止疼片后出現表皮壞死的病人約有300例。
原告一審勝訴,獲得一億多美元的賠償金,陪審團在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在美國案件審判中,陪審團決定案件的事實問題、哪方勝訴哪方敗訴和賠償金額。
原告律師告訴筆者,12名陪審團成員,全為當地白人居民,美國傳統的小鎮民風淳樸,對大公司侵害小鎮居民的行為深惡痛絕,這也是為什么判決巨大賠償額的原因之一。此外,這樣曠日持久的案件,容易贏得陪審團的同情和眼淚,獲得天價賠償的幾率也更大。
薩曼莎案于2003年找到律師代理至今已經過去10年之久。此類案件耗時之長,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令人氣憤。在這十年間,薩曼莎發生了巨大變化:小時候,她一頭油亮的栗色頭發,一雙棕色的大眼睛,白凈靈秀。從7歲到17歲間由于服用強生兒童退燒藥,造成表皮大面積壞死,幾近失明,現在17歲的她心肺功能衰竭,僅有36公斤,每月都要就醫,每年都要接受手術。再多的金錢賠償也無法買回一個美麗女孩的一生。這是每個普通人的想法,也是每個陪審團成員的想法。
根據判決強生公司應賠償1.09億美元,薩曼莎本人得到5000萬美元作為實際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她的父母每人各贏得650萬美元,剩余的賠償額根據馬薩諸塞州法作為法定利息,每年以12%累加計算。這一規定的立法目地是為了威懾被告不要鋌而走險繼續有事實依據的訴訟,鼓勵庭外和解。
除了賠償原告本身受到的實際損害之外,很大的一部分是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用意是被告的行為對公眾的影響極壞,對其僅以本案為依據的賠償遠遠不夠,陪審團選擇在一個案件中要對被告進行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懲罰,以修正其之前的一切作為。
讓人費解的是強生公司為什么鋌而走險,沒有庭外和解而是冒著公關危機和聲譽掃地的危險,決定開庭讓訴訟繼續曝光此事,這不是在打一場不戰而敗的戰爭么?
強生公司辯稱已盡告知義務
亨瑞律師告訴筆者,強生公司因為兒童退燒藥導致表皮壞死的案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一共有8例訴諸法律。其中有5例強生公司勝訴,原告沒有得到一分賠償。剩下3例案件發生在近幾年,強生均在一審中敗訴。有一例案件發生在賓夕法尼亞州,一個女孩服用兒童退燒藥致病,強生公司一審被判賠1000萬美元,目前強生公司正在賓州上訴。
面對1.09億美元的天價賠償,強生公司不會輕易答應。在法庭上也據理力爭,雙方唇槍舌劍。辯論的焦點在于強生公司的兒童退燒止疼藥是否有義務強調其致命的副作用,警告患者出現某些癥狀時停止服用。
強生公司律師稱強生公司已經盡到足夠的告知義務,在美林退燒藥瓶外注明:患者服用時遵醫囑,出現皮膚過敏反應后立即停止服用,到醫院就醫。強生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繼續訴訟有勝訴的可能,畢竟自1980年以來,強生公司在此類的8個訴訟案中贏了5個。這與支付大量庭外和解費相比更加節省開支。
薩曼莎服用強生退燒藥約6次后發生嚴重病變,這種皮膚壞死疾病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既有薩曼莎自身身體機能的特殊性,又有服用含有布洛芬成分的退燒藥引發的一系列癥狀。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規定,存在兩種副作用,制藥公司必須警示患者:第一是常見的副作用;第二則是危險的副作用。關于危險的副作用,法律并沒有對罕見的病癥區別對待,也就是說如果一種副作用十分罕見但相當危險,制藥公司必須向患者在使用說明中告知。
如果一家制藥公司在藥物說明中強調致命副作用,即使這種副作用僅存在于一百萬分之一患者中,如表皮脫落、粘膜組織破環、雙目失明這樣的嚴重后果,那么多數人都會將藥物看作是毒藥。因為藥物能夠造成的副作用遠遠超過了其能夠治愈的病癥本身。
此案雖為特例但也引發巨大爭議,如果一種藥品在每治愈一百萬人的同時要殺死一個人,如何立法才能平衡這種得失?藥物副作用的發生幾率有多大,算是危險的,藥物公司才有義務警告患者呢?留下的思考應比答案更多。
(作者系紐約曼哈頓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全美律師協會成員、紐約州及紐約市律師協會成員,同時擁有中國大陸和紐約州律師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