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趙靜
酒鬼酒高層的一句話,攪得塑化劑的風波高潮不斷。檢測機構卻在悄然地改變獨立第三方的游戲規則,在必須出具產品企業介紹信的前提下,酒業檢測已經毫無公信力可言。誰來保證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2012年12月12日,北京下起了今冬的第二場雪。貴州茅臺(600519.SH)一干高管邀請一幫專家在遙遠的貴陽召開座談會。臺下聚光燈閃爍,貴州茅臺的名譽董事長季克良語氣頗為激動地說:“只有瘋子才會給白酒添塑化劑!”
貴州茅臺高管跟專家在聚光燈下為塑化劑辯解的同時,12日上午10點多,《證券市場周刊》記者來到位于朝陽區霄云路的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下稱“國家質檢中心”),國家質檢中心人員正協同工商執法人員(從著裝上辨認)在進行茅臺酒樣檢測的相關工作。記者看到被送檢的產品正是棕色瓶53度茅臺酒,500ml,人民大會堂特供陳釀,記者聽到工作人員稱,該酒市場價一瓶4300元。
季克良有“茅臺教父”之稱,在貴州茅臺工作了幾十年,一場由張裕“農殘”延伸出來的白酒塑化劑風波正在擴大化,酒鬼酒(000799.SZ)高層一句“塑化劑”是全行業問題,民眾開始將“圍剿”塑化劑的方向瞄準了最高端的茅臺。季克良的怒火背后是白酒行業的巨大利益。正值歲末之際,進入了白酒行業的傳統銷售旺季,塑化劑猶如一枚炸彈,白酒銷售遭遇冷冬。
近期,因酒鬼酒被曝出塑化劑事件,白酒股哀鴻遍野,全面下跌。自11月16日至12月3日,整個白酒板塊個股走勢慘不忍睹,就連行業龍頭之一的五糧液(000858.SZ)也受累已經累計下跌超10%,其中洋河股份(002304.SZ)跌幅超過5%,老白干酒(600559.SH)、沱牌舍得(600702.SH)跌幅超過4%。據萬得資訊數據統計,從11月19日酒鬼酒曝出塑化劑至12月10日,白酒板塊全線暴跌14.6%。
貴州茅臺送檢事件發展到現在,儼然成了酒類行業的一出“年末大戲”,頗有你方唱罷我才登場。這背后要么是早已有之,如眾多低端白酒系勾兌而成;要么是標準缺失,如張裕“農殘”事件風波中涉及的多菌靈和甲霜靈雖未蓋棺定論,但卻發現了國家酒類行業對這類物質標準的缺失。
酒鬼酒已被國家質檢中心確認含有塑化劑,無論是“農殘”事件還是塑化劑事件,不過是引發市場低迷的“催化劑”,白酒跟紅酒行業粗獷式發展的黃金時代和高增長的時代,或許已經過去。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在檢測機構日益缺乏公信力、行業缺乏監管標準的情況下,誰來保證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權益?
兩份異同的檢測報告
11月29日,網友“水晶皇”發博文稱,其在香港茅臺專賣店購買了一瓶53度飛天茅臺,并送至香港當地一家檢測中心進行檢驗。此消息一出,茅臺股價應聲下跌,截至12月7日收盤跌破200元,市值縮水逾265億元。
12月9日21點28分,水晶皇在博客上貼出了茅臺香港送檢報告的打印版本圖片,報告內容顯示,香港檢測機構根據GB/T21911-2008的國家標準,對送檢的貴州茅臺產品進行了6種塑化劑組分的檢測,這瓶送檢茅臺中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即DEHP,塑化劑的一種)含量為3.3mg/L,超過了我國衛生部規定的食品中最大殘留量1.5mg/kg的1.2倍。
水晶皇此后還在其博客上表示,報告只針對送檢的一瓶茅臺酒樣品;檢測只是個人的行為,并沒有第三方公證,也不作為任何的投資建議;建議中國的權威檢測機構做出相關的檢測;他個人會將檢測結果通知香港的消費者委員會和食物安全中心。
隨后,水晶皇繼續發文稱,送檢行為與任何機構無關,作為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消費者等,都有知情權,但他們現在都還不知道真相。其自稱,自己送檢的檢測機構得到“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也為政府部門提供服務,它出具的化驗報告,得到多國的認可,也包括中國。
在網友“水晶皇”公布其自費送檢茅臺超標1.2倍之后,茅臺于12月10日晚間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產品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三家權威檢測機構檢測,結果均符合衛生部關于DBP、DEHP 和DINP 最大殘留量(分別為0.3mg/kg、1.5mg/kg 和9.0mg/kg)的要求。
根據衛生部2011年6月簽發的551號文件《衛生部辦公廳官員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食品中DEHP最大殘留量不得超過1.5mg/kg。
自酒鬼酒被確認含塑化劑后,質檢部門已部署進一步對全國白酒生產企業進行深入排查,要求企業認真查明可能導致白酒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原因,從源頭抓緊進行整改,包括采取調整工藝設備、更換接觸材料和產品包裝等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堅持從嚴監管,發現任何違法行為,一律依法嚴格查處。
企業自檢合格,他人送檢超標,消費者究竟該信誰?貴州茅臺董事長袁仁國言辭激烈:“塑化劑本來不是問題,有人想利用大眾對食品安全的重視和關切心理,把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利用和放大食品安全問題,制造公眾恐慌,打擊白酒行業,損害投資者利益,從中牟利。”
“水晶皇”為何會想到檢測,是不是做空環節中的一環?檢測的目的又是什么?“水晶皇”為什么要送抵香港的檢測機構檢測,香港的檢測機構是否權威有效,為什么不選擇國內的檢測機構?
專業檢測機構打太極
2012年12月11日,《證券市場周刊》的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來到國家質檢中心,該中心負責收樣的工作人員對記者稱,現在送檢酒樣,需要出具生產企業的介紹信。否則,只能按盲樣散酒給您做檢測,因為我們沒法核實您送來酒樣品牌的真偽性。
國家質檢中心這位負責收樣的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就算是有生產企業的介紹信,該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上也不會寫明樣品品牌的信息,只能寫樣品一、樣品二進行編號,這些都是三四個月前開始實行的新規定。該工作人員還稱,現在對酒類的檢測,出具檢測報告需要兩個月以后才能出檢測結果。
而記者查看了國家質檢中心的官網稱,委托檢驗時間一般為7~10個工作日,如需要提前,可辦理加急檢驗手續。但為何現在酒類卻需要如此長的周期,國家質檢中心的工作人員對記者稱,“他們有很重的國家任務,沒有時間做此類檢測。”并推薦記者在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國家認監委”)網站,去其他被國家認監委認證有資格檢測酒樣的機構,并稱被認監委認證的機構同國家質檢中心一樣具有權威性。
12日上午,《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再次來到國家質檢中心,一位自稱是國家質檢中心辦公室主任的女士接待了記者,她稱,對于送檢的流程只針對送檢人,跟記者沒什么好說的。
記者稱有樣品要送檢,該女士稱,需要提供廠商的介紹信,若提供不了的話,就沒辦法寫樣品信息(相當于散酒盲檢)。當記者問到,這個規定是什么時候出的,她稱讓記者去網上查一下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記者再問什么問題,她以不接受采訪拒絕回答。
記者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稱“質檢總局”)的網站上,并沒有查到國家質檢中心工作人員所稱的規定,隨后記者又打電話到質檢總局的多個辦公室詢問該規定,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若按國家質檢中心工作人員所稱,他們是在三四個月前才開始要求,提供生產企業介紹信的才可以檢測的新規定,開始時間約為2012年8月前后,那時正值本刊以國家質檢中心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證明張裕葡萄酒含有“農殘”。
事件發生后,張裕公司在北京召開公開的媒體溝通會,國家質檢中心主任宋全厚在此會上向媒體聲稱,“檢測結果因為是委托檢驗,最終的一些數據、發布,結果,肯定是誰拿到報告誰處理,樣品來源,要由送樣人來決定,檢驗報告最后的用途是委托人,按照國家質檢的方法,把樣品,數據監管這是我的責任,但誰發布誰負責。”
11月16日,酒鬼酒塑化劑事件爆發,有媒體將酒鬼酒送到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天祥”)檢測得出,酒鬼酒中的塑化劑含量竟然超標高達260%。據該媒體報道稱,當初他們想送檢酒鬼酒,首先和國家質檢中心聯系檢測,雖然無數次溝通,幾經曲折之后,國家質檢中心同意以白酒樣品檢測。但是,國家質檢中心最終以沒有酒鬼酒作為生產企業,開具的帶有公章的檢測介紹信為由拒絕檢測。
后因酒鬼酒“塑化劑”事件,上海天祥也一直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11月19日,上海天祥就此事在網上發布了澄清聲明稱,“由于上海天祥沒有參與樣品的抽取,也不確定樣品的來源和抽取方法,以及樣品在送達前的保管方式,這些程序由客戶實施,并且由客戶自行負責。”
標準缺失監管企業難
在張裕“農殘”風波和酒鬼酒塑化劑被爆出后,生產企業都在第一時間對作為獨立第三方的檢測機構發出質疑。首先,認為檢測機構檢測的產品不一定為該廠家生產,有可能是假冒偽劣產品;其次,質疑檢測機構是否為國家認可的權威的檢測機構。因此,作為獨立第三方的檢測機構在這些質疑聲中也不再獨立,都在第一時間發出聲明,聲稱只對樣品負責。
自此,便有了記者采訪的國家質檢中心,現在對于送檢酒樣以及送檢人的身份都變得謹小慎微了。可以說,國家質檢中心現在只對生產企業的檢測開放,并不是作為獨立第三方對社會公眾的檢測開放。
就國家質檢中心要求送檢人提供生產企業介紹信的規定,《證券市場周刊》的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蘇占軍律師,他稱,鑒定機構是中介機構,以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為己任,并藉此生存。對送上門來的生意予以拒絕,令人費解。眾所周知,鑒定機構合法執業的前提,有賴于許可證的獲得及延續。如果它的許可證因接受民間的委托而受到威脅,那么很難有鑒定機構再做這樣的傻事。
蘇律師稱,實際上,中國法律對鑒定申請沒有前述那樣的限制性規定;相反,中國法律對單方委托鑒定是持積極態度的。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允許產品質量爭議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第二十八條)。
蘇律師還稱,在誠信嚴重的當今,要求懷疑一方提供被懷疑對象出具同意鑒定的文書,是件很滑稽的事情。這無疑弱化了公眾對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功能,并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關于網友“水晶皇”在香港檢測的效力問題,蘇律師稱,這要看在什么層面用。對懷疑者而言,在國內無法送檢的情況下,境外的檢驗結論支持了他的事實主張與判斷,這就足夠了。要求另一方同意這一結論,沒有必要,因為他們本身就是矛盾的雙方。此外,公眾相信誰的說法,是公眾的理性,他們自有取舍,相信誰更有公信力。因此,所謂的效力問題,是個偽問題。
一般來說,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檢驗鑒定機構在執業、職業操守方面,似乎更值得公眾信賴。
2011年6月,臺灣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后,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衛生部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列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設定了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臨時限量,其目的是排查在食品中人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行為。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中國及其他國家均未制定酒類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限量標準。
而張裕“農殘”事件產生的社會意義,就是促使國家監管機關盡快出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2012年11月16日,衛生部和農業部聯合下發了2012年第22號令。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實施。
對于白酒送檢,無論出于什么動機,首先體現了大眾以及市場對食品安全的擔憂。如果酒類生產企業能夠正視危機,積極改正,而國家的監管部門能夠盡快出臺相關的行業標準,公眾的監督也是推動酒類行業設立相關標準的良好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