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和燒坊代理律師表示,茅臺提供的茅臺商標注冊證存在偽造嫌疑,申請法院進行鑒定
■本報記者 夏 芳
昨日,貴州茅臺起訴貴州榮和燒坊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迎來第三次開庭,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提交證據及雙方答辯后,此次開庭并沒有給出結論,茅臺律師提出的降低賠償作為和解條件被被告方榮和燒坊律師拒絕。
茅臺提供注冊證被指偽造
在豐臺科技園區旁邊的豐臺法院第八審判庭內,貴州茅臺只有一位律師到場,而榮和燒坊則是兩位律師和一位副總裁到場。《證券日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了解到本次開庭的大致內容。
據記者了解,本次開庭主要是要求雙方補交證據,原告貴州茅臺提交注冊商標的原件,以及其他三份材料,包括茅臺一份東城法院關于商標的判決書和一份公證書,目的是證明茅臺商標是馳名商標。
不過,對于茅臺補交的證據中,被告律師針對茅臺律師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提出了質疑,榮和燒坊律師周劍笛稱,茅臺提交的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片是一張照片,很明顯是后來粘貼上的,并且粘貼的十分明顯。
而對方律師李洪濤則稱,茅臺注冊商標的時間是1987年,當時受技術限制,無法進行全機打,所以采用粘貼的方式。
而被告律師周劍笛則反駁稱,在1987年,已經廣泛使用彩色打印,對方提出的歷史技術問題不成立。并表示,原告提供的注冊證的照片底下肯定有其他內容。
在原告律師看來,商標證不應該是粘貼的,如果是粘貼也應該是在空白處粘貼,而在一張有內容的文字上粘貼,茅臺提供的這份商標注冊證是偽造的材料,真實性存在質疑,并申請對商標照片底下的內容進行鑒定。
另外,榮和燒坊律師還對茅臺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提出了茅臺此次提交的茅臺商標注冊證與中國工商總局商標局官網上的茅臺商標完全不同。
周劍笛稱,商標局官網上顯示的黑白色,而茅臺提供的是彩色圖案,另外,此次提供的商標上與商標局官網上的有本質的不同,商標局官網上沒有“中國貴州茅臺酒廠出品”十個字,而此次茅臺提交的商標注冊證上多出了這十個字。
在旁聽席上,記者看到貴州茅臺的律師針對被告律師提出了幾個疑點并沒有過多的做出說明。
但是對于茅臺是否還提交證據,茅臺律師對記者表示,接下來就等著法院的宣判了。
被告拒絕降低賠償和解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茅臺訴榮和燒坊侵權案的開庭中,法官也詢問了雙方是否愿意調解,雙方均表示同意。不過,當茅臺律師稱,茅臺方面愿意在賠償額上做出讓步達成和解時,被告方榮和燒坊律師并沒有同意。
在庭審過后,榮和燒坊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茅臺起訴榮和燒坊是商標侵權案,如果茅臺還稱榮和燒坊是侵權的話,那么榮和燒坊不接受調解。
另外,在此次開庭中,貴州茅臺針對被告榮和燒坊提出了被扣押的酒的去向問題,原告茅臺方沒有給出答案。
庭審中,法官詢問茅臺扣押的榮和燒坊的酒的去向,茅臺律師表示,“目前還有得到茅臺方面的回應”。
但對于丟失的酒,被告方榮和燒坊的態度堅決,表示一定要找到酒的去向,并向法院提出,“如果被茅臺扣押的酒找不回來,那么不能依據榮和燒坊曾經提供給法院的酒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法官表示,目前是追求客觀事實,是否主張依據榮和燒坊提供的酒作為此案的依據還需要到合議庭再議。
據榮和燒坊董事副總裁王凱福對記者表示臺扣押他們的15件(每件12瓶裝)酒有100毫升的也有500毫升的酒,價格分別為60000多元/瓶和27000多元/瓶。按照這個價值計算,茅臺要賠償給榮和燒坊幾百萬元。
不過,榮和燒坊表示,這些酒雖然有價值,但是并沒有在市場上銷售,這些酒都是送往部隊和煙酒糖協會品嘗用的,也并沒有收費。
縱觀事件的發展,茅臺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要求榮和燒坊賠償20萬元的侵權費和2萬元的官司費用。而榮和燒坊在積極應訴的同時,也要求茅臺交出被扣押的15件價值幾百萬的酒,這讓一場看似簡單的商標侵權案又增加了不少玄機。
此次開庭中,被告律師提出了茅臺偽造商標的說法得到法院的答復是要向商標局進行核實,但是,茅臺方面如果不交出15件酒的去向,那么榮和燒坊將從被告變為原告起訴茅臺追回丟失的酒。
王凱福對記者表示,榮和燒坊即擁有巴拿馬的獎牌,又擁有獲獎證書,公司商標是合法注冊的,因此,并不害怕與茅臺打官司,這次商標侵權官司官司擁有100%勝訴的把握。而起訴茅臺非法扣押15件酒的官司也只是時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