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解讀“優先購買權”
本報訊(記者 宋寧華)昨天,“外灘地王”案在市一中院開庭,經過近4小時的開庭審理,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調解。但今天上午,記者從當事人律師處獲悉,由于雙方均堅持自己觀點,法院主持的首次庭后調解未果! ∽蛱,S0H0中國在法庭上稱,復星曾向自己提出合作方案,要收購外灘項目證大和綠城的權益,必須付給復星5億元人民幣的補償,還要多給該項目公司20億元的超額股東貸款。S0H0中國認為這樣的要求無理,拒絕了復星。但復星國際方面對此沒有認同,并表示,復星與證大房地產存在頂層協議,該協議中明確約定,復星與證大“必須經過對方書面同意”,才能進行權利義務轉讓,因此證大、綠城擅自把股權賣給S0H0中國,屬于惡意串通,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到底什么是“優先購買權”?市律協理事、國資國企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洪亮介紹,我國《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具體包括: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