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央視曝光的羚羊感冒膠囊,到所有的膠囊類產品,陷入“毒膠囊”事件的修正藥業顯然已“傷筋動骨”,而其王牌產品“斯達舒”更被推上了風口浪尖。今年五月份,有媒體報道,“斯達舒”其實是注冊商標名,而真正的藥名實為“維U顛茄鋁膠囊”,修正藥業將商標和藥名混為一談,違反了國家食藥監局的相關規定。
記者數次撥打修正藥業新聞發言人李佳的手機,均被轉成了“我在開會,有事請發短信”的回復留言。
記者在斯達舒的包裝上看到,斯達舒為復方制劑,其成份有氫氧化鋁、維生素U(碘甲基蛋氨酸)、顛茄提取物。
記者注意到,在斯達舒正面包裝盒上,可以清晰地看到藍色的“斯達舒”大字,以及修正的標志,而藥品本身的名字“維U顛茄鋁膠囊”是用灰色的字體書寫的,顏色接近包裝盒底色,不容易被看到。
在國家食藥監局2006年頒布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顯示,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其中,第26條明確規定,“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2。”
而對于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中規定,“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4。”有網友指出,拿商標代替藥名混淆視聽的做法,多年前十分常見,國家也明文禁止并加大力度整治過。
有業界人士指出,商標名不應比藥品名突出,如果企業沒法讓消費者認識到真實藥品的名稱,或者故意隱瞞藥名的行為,以及讓消費者只認識到商品名稱的行為,都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
不過,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拿商標代替藥名的做法對消費者構不成危害性,也不會誤導消費者,故業界有點小題大做。“‘斯達舒’和‘維U顛茄鋁膠囊Ⅱ’這兩個名稱,對普通大眾來說,前者更容易被記住。比如達克寧,它的真正藥名叫‘硝酸咪康唑軟膏’,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前者讀起來朗朗上口,企業何樂而不為。”
但與此同時,吳冬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對于修正來說,目前已經把注冊商標‘斯達舒’作為通用名稱來使用,其實是不明智的,這么做反而方便其他企業‘搭便車’,當‘斯達舒’成為胃藥的代名詞后,其他企業都可以冠以它的頭銜,對修正來說,這是為他人做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