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首席記者 王彬)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臺酒廠”)和貴州榮和燒坊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和燒坊”)同處貴州茅臺鎮,因為榮和燒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MAOTAITOWN”的標識,茅臺酒廠認為其侵犯了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昨天,豐臺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茅臺酒廠訴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是“MAOTAI”字母、“茅臺”文字及其圖形組合的系列注冊商標注冊人。2011年5月18日,執法部門在北京西站查獲標識為“百年榮和老窖”白酒一批。該白酒在外包裝的顯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樣。茅臺酒廠認為,榮和燒坊是專業的白酒生產企業,在生產同類商品上卻標注他人商標是嚴重違法行為。由于茅臺酒廠的商標具有高知名度,對于該商標理應具有高度注意義務,確保生產銷售的產品不侵犯茅臺酒廠商標,榮和燒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茅臺酒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茅臺酒廠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榮和燒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在昨天的庭審中,榮和燒坊辯稱,在涉案產品上使用“GUIZHOUMAOTAITOWN”屬于對產地地名的標注,榮和燒坊依法有權正當使用該地名。根據法律規定, “MAOTAITOWN”作為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榮和燒坊認為,茅臺酒廠以“MAOTAITOWN”作為商品商標欠妥,作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更適宜,榮和燒坊作為利害關系人會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榮和燒坊使用“GUIZHOUMAOTAITOWN”作為產地地名是在茅臺酒廠注冊“MAOTAITOWN”商標之前。榮和燒坊的產品生產于2009年,而茅臺酒廠商標2010年才成功注冊。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榮和燒坊認為茅臺酒廠的起訴無證據支持,無法律依據,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茅臺酒廠告同鄉傍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