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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報道 記者劉星酉 春秋航空針對黑名單事件19日發表官方聲明稱,對極少數霸機罷乘,影響所飛航班和后續航班更多其他旅客正當權益的,經勸說無效的旅客,將列入“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此舉實屬無奈,并深表歉意。但網友及航空業內人士均對此說法表示了質疑。
春秋航空將索賠旅客列入“黑名單”
劉女士購買4月30日春秋航空上海浦東至哈爾濱的機票,原計劃于17:05起飛的航班因天氣等多種原因,次日凌晨0:55才起飛,實際延誤8個多小時。凌晨4點,旅客拿到索賠款200元。
6月28日,當劉女士再次預訂春秋航空機票時,發現自己被列入春秋航空的“暫無能力服務旅客名單”,也就是春秋航空自己單方面制定的“黑名單”,對這些旅客以無力服務為由,拒絕把機票賣給他們。
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很大反響,其中不乏對春秋航空此做法的批評之聲,網友們質疑春秋航空在沒有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拉黑旅客名單,侵犯了旅客的權益,屬于霸王行為。而相關業內人士也表示,春秋航空的黑名單制度不合情理也不合法。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春秋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于公共運輸承運人,如果僅僅因為乘客航班晚點延誤索賠的行為,就將乘客列入“黑名單”的做法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7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李家祥稱,他也注意到了春秋航空有一個黑名單。春秋航空作為航空公司來說,它是經營的主體,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國際上一些航空公司也類似黑名單的做法,這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關系問題。航空公司要在提高服務質量和旅客滿意度上下功夫,中國民用航空局要起到引導的作用。同時,乘客也應當依法、合規、恰當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春秋航空:“黑名單”制度純屬無奈之舉
事實上春秋航空已不是第一次因為黑名單制度而引起糾紛,在2007年在上海飛往大連的航班上就發生過類似的旅客因維權而發生過激行為導致被拉黑名單的事件。春秋航空董事長王正華(微博)早前曾在博客中表示,相比讓極少數旅客占機、霸機,造成航空公司連環延誤,損害其他旅客合法權益而言,公司用“黑名單”形式事先拒絕接受這些旅客,是減小社會成本和公司成本的辦法,也是航空公司的無奈之舉。
春秋航空新聞發言人張武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春秋航空定位于低成本航空,通過節約成本等方式為旅客提供更為優惠的票價,在旅客訂票時已書面明確告知旅客實施“航班延誤不賠償”等差異化旅客服務,在得到旅客認可與同意才敢出售機票。而被列入“暫無能力服務”名單的旅客如果遵守購票協議,公司也可立刻從名單中取消。
張武安還強調,盡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已指明第二百八十九條的適用對象具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壟斷性特征,春秋航空非壟斷企業,所以并未違法。
專業人士:黑名單制度存在但須完善
據了解,國內外多家航空公司都保留有“黑名單”制度。一位航空界業內人士認為,當航空公司覺得霸機旅客有可能再次侵害到飛機飛行安全以及引起飛機延誤等惡劣影響時,有權拒絕與霸機旅客發生消費關系。當然,“黑名單”的成立還須具備兩個前提,其一,旅客的霸機行為確實引發了航空公司后續的連環延誤,影響惡劣。其二,航空公司規模不大,沒有壟斷獨飛的航線。
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研究會會長董念清認為,黑名單并非憑空產生,對于嚴重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應嚴格制止,“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明確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二是由誰(什么機構)來認定誰進入黑名單,三是‘拉黑’應走怎樣的程序”。他指出,現在黑名單的法律依據不明,認定者和執行者都是企業,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作為國內民營航空碩果僅存春秋航空,一路走來也受到了很多贊賞和嘉獎。其獨特的發展模式也成為了航空業中的一抹亮點,節約成本雖然是其盈利的手段,但卻不能成為其降低服務質量的借口,如今旅客們需要并不真的就是廉價,而是性價比高的,值得購買的航空產品。亞洲著名的廉價航空亞航在發展壯大之時強調地已經不是一味地以節約成本的方式去贏利,而是意在為旅客提供完善的服務,并以其他更具附加值的旅客產品去創造利潤。純粹地打低價格戰也許并不是長久的發展之計,所以同為廉價航空的春秋航空在考慮自身發展時也應多借鑒國外優秀航空公司的成功經驗,靠高性價比的航空產品和優質的服務去打動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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