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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個航空公司都有旅客“黑名單”專家認為建“黑名單”無直接法律依據
乘客“黑名單”一事又讓春秋航空處于風口浪尖。對于哈爾濱劉女士的報料,春秋航空昨日發表聲明,對無奈推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深致歉意。航空法律專家指出,近年來航空公司設置的乘客“黑名單”引起糾紛不斷,清晰的法律規定才是解決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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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乘客列入黑名單
劉女士向媒體報料,她曾購買今年4月30日春秋航空的機票,該航班原為當天13時起飛,不料飛機晚點至21時才到達登機口。“由于不滿春秋航空在延誤期間的表現”,部分乘客要求春秋航空賠償,否則拒絕登機。經雙方拉鋸,春秋航空最后答應每人賠償200元。6月28日,劉女士再次登錄春秋網站時,才發現自己因被列入“黑名單”而無法購票。
春秋航空新聞發言人張武安昨日告訴記者,4月29日低能見使浦東落地航班大量備降其它機場,嚴重影響30日浦東機場航班運行。劉女士乘坐的上海浦東-哈爾濱9C8511航班的飛機,于20:46抵達浦東機場,21:10通知該航班176名旅客登機,登機時間延誤4個多小時。通知旅客登機后,部分旅客要求700、500元不等的索賠,得不到滿足后罷乘,導致航班實際延誤8個多小時。
過度索賠誤時
“春秋航空地面服務工作人員先后三次向旅客免費分發蛋糕、方便面和礦泉水,每半小時進行航班延誤廣播,告知旅客機票可以退改簽,退改簽的旅客可安排賓館休息,其間遠登機口更改為廊橋登機口,由地面服務人員引導旅客。”張武安透露,部分旅客因索賠要求得不到滿足,擁堵登機口,阻礙要登機的旅客,阻撓人工登機廣播,辱罵工作人員,向工作人員丟擲方便面等。現場工作人員不得已向機場公安報告求助,在勸說阻礙登機口的部分旅客無效的情況下,無奈賠償200元后飛機得以起飛。
春秋航空的聲明稱,春秋航空愧知能力不夠,不管因何種原因,未能滿足該航班所有旅客要求,推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是無奈之舉。
□春秋航空
延誤不賠付曾獲批
張武安表示,上述事件的關鍵問題在于:乘客和公眾對春秋航空“航班延誤不賠償”的做法,以及“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設置的不理解。
張武安透露,作為中國第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春秋航空于2005年5月向民航總局提交了“旅客服務差異”申請,其中包括不對航班延誤進行賠償。民航總局專門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后于2005年8月,作了同意批復。記者昨日致電民航局也證實了上述批復事宜。
“根據民航局的批復,對于航班延誤的補償標準可根據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導意見由企業自行決定。”張武安說,對于公司的這一規定,春秋航空在購票合同中有提及。記者看到,春秋航空官網的“旅客須知”處顯示有“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我們不承諾提供任何其它補償”。春秋航空方面稱,這一做法借鑒了國外低成本航空公司通行的成功經驗。
“黑名單”并非永久
張武安強調,盡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已指明第二百八十九條的適用對象具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壟斷性特征,春秋航空非壟斷企業,所以并未違法。
春秋航空表示,將劉女士等10名乘客列入“黑名單”,是因為:“對極少數霸機罷乘,影響所飛航班和后續航班更多其他旅客正當權益的,經勸說無效的旅客,我們深知無能力服務,公司相關部門經過嚴格審批流程,才列入‘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聲明最后還稱,如果旅客遵守購票協議,公司也可立刻從“黑名單”中取消。
□業內人士
黑名單法律依據不明
昨日,記者從包括外航在內的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幾乎每個航空公司都有“不受歡迎旅客名單”,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發生過霸機罷乘,或影響機場、機上公共秩序等行為,但標準不一。此外,被“拉黑”的乘客也可能面臨不能訂票,不能選座位,或不能坐頭等艙等待遇。
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研究會會長董念清認為,黑名單并非憑空產生,對于嚴重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應嚴格制止,“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明確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二是由誰(什么機構)來認定誰進入黑名單,三是‘拉黑’應走怎樣的程序”。他指出,現在黑名單的法律依據不明,認定者和執行者都是企業,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旅客利益為重不能變
民航管理部門關于春秋航空“差異化服務”的批復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據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導意見自行決定服務差異,但“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對此,專家認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務的義務,由公司自行設立“黑名單”具有隨意性,即使航空公司是為了維護航班秩序,也需合法合規。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認為,此事件需從兩方面看,一方面,航空公司建“黑名單”目前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做法確實不妥;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有苦衷,目前國家并沒有相關規定,需要維持正常運行,也是迫不得已的措施。 據本報記者廖豐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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