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5月18日電 (記者黃安琪)強生(上海)醫(y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yī)療器材有限公司(后簡稱強生公司)前經銷商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認為其和強生公司起草的價格協(xié)議有壟斷之嫌,訴至法院索賠1400余萬元。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銳邦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我國實施《反壟斷法》以來,法院審理的首例“縱向壟斷”協(xié)議民事訴訟案。
據了解,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在北京地區(qū)從事縫合器及縫線產品銷售業(yè)務的經銷商,雙方有著長達15年的合作。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對經銷區(qū)域、經銷指標、最低產品售價進行了規(guī)定。幾個月后,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降價,非法獲取非授權區(qū)域的縫線經銷權為由,停止供貨,并取消銳邦公司的經銷權,造成了銳邦公司巨額損失。
銳邦公司認為,強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競爭為目的,在經銷合同中以合同條款限定銳邦公司向第三人最低轉售價格,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給銳邦公司造成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強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承擔實施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需要具備實施壟斷行為、他人受損害、壟斷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由于銳邦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經銷合同項下產品在相關市場所占份額、和相關市場的競爭水平、產品供應和價格的變化等情況,相反強生公司提供證據表明上游存在多家同類產品的供應商。因此,本案要確定存在壟斷行為的依據尚不充分。此外,銳邦公司主張的損害與價格限制條款本身并無直接關聯,未能說明遭受了《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損害。法院遂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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