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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北京1月5日電(記者 高鑫)前國美電器董事會主席陳曉(微博)因“多嘴”惹禍,被國美電器起訴其違反合同約定,私下向媒體透露不利于國美的消息。此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原告要求陳曉返還千萬高管經濟補償金。
國美前董事會主席因“多嘴”惹禍
此案緣于2011年5月10日,國內一家財經媒體發表《國美事件再露面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的報道。文章大量引述陳曉離職后對國美電器的評論,如“他本人將盡快拋售國美股票”,對國美經營模式,以及昔日的對手、現在的繼任者張大中的看法等。
文章發表后,國美電器在聯交所發布公告,稱“文章中表述的觀點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認同文章中所列觀點和意見。本公司不會容忍陳先生在文章中所顯示的行為以及任何其他關于本公司不真實或誤導的新聞報道,并會采取適當手段保護本公司的權益。本公司明確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權利。”
據媒體披露,陳曉對此曾辯解道:“從一場無議題的私人閑聊中,片面抽取內容所發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識的個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觀點和言論”。
今日法庭上,曾稱受國美董事會授權負責本次訴訟的執行董事鄒曉春出庭參加訴訟。
被告方揪原告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
在法庭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準備開始法庭調查階段,被告方申請合議庭審核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其認為原告方代理人主體資格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有代理資格,其提交的授權委托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
原告方鄒曉春稱,其本人就是公司的執行董事,被授權為董事代表來代表整個公司,授權文書是委托了香港具有公正資格的律師辦理的。立案之后,被告方曾對原告出庭人的身份提出過異議,但經過法院審理之后,已經確認了原告的代理人身份。
被告方提出,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冊的公司,不能在香港委托律師,即使在香港曾注冊過,也不能改變它是一家百慕大公司。對此,原告回應,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會在香港進行登記,屬于一家公司同時在兩地注冊,本案授權書是經過司法部轉遞的,如果不符合,司法部是不會轉遞。
法院鑒于原被告雙方在出庭人身份上存在較大分歧,宣布休庭20分鐘,合議庭進行合議。經過合議后,審判長稱,考慮到原告在香港進行過相關的登記,并提供了在香港的登記材料,本案將繼續進行實體的法庭調查。
原告要陳曉返還千萬“封口費”
原告訴稱,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為香港聯交所上市企業,于2011年3月9日與被告陳曉(原告董事會前主席、執行董事)簽訂了《協議》,明確寫明被告向原告作出各項承諾。同時《協議》還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稅后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被告履行《協議》項下各項承諾的全部對價。
原告稱,《協議》簽訂后,其依約分兩次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幣1000萬元,但被告卻嚴重違反協議相關約定,向某媒體記者發表對原告有重大負面影響的不實信息證實是誹謗言論,給原告的市值、銷售、商譽等造成巨大損失。
為此,原告依據《協議》的約定,被告違反相關承諾,應退還原告已支付的協議對價(稅后)1000萬元人民幣,并且原告保留依據其他條款和相關法律依據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另外,根據《協議》約定,《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收中國法律管轄,如協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國美電器北京總部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的言行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懇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協議對價”人民幣(稅后)1000萬元,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稱無法證明陳曉違約接受采訪
法庭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稱,原告不是本案的適合主體,并沒有證明身份的文件。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原告在訴訟中稱,被告具有誹謗言論,但其提供的3份證據均為新聞報道,并不能用于證明被告曾接受過記者的采訪,也不能證明被告曾說過報道中的內容。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全部請求。
“哪些言論出自陳曉,哪些言論是出自記者的觀點?陳曉從未接受某媒體記者的采訪。”被告方代理律師稱,其對原告提交的新聞報道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陳曉沒有接受過該記者的獨家采訪,對文章中提及的陳曉發表的言論不予認可,“證據只能證明,記者寫了那篇文章,并不能證明陳曉接受過該記者的采訪”。
原告提出,陳曉曾公開解釋,記者是從與他進行的一場無議題的私人閑聊中,片面抽取內容,足見雙方私聊中,陳曉曾透露過與原告協議約定的內容。根據協議規定,陳曉不能把協議規定的內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而且,即使陳曉事后在網上做了更正,但對國美形成的影響已是無法挽回的。“千萬補償款就是俗稱的‘封口費’。”鄒曉春說。
而被告則稱,陳曉跟誰見過面,跟誰進行過閑聊,都是與本案無關。
庭審進行至中午12時許,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進行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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