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4日上午,廣東省信宜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信宜紫金礦業潰壩事件引發的民事索賠的第二批系列案,共涉及15宗損害糾紛案,索賠金額合計達864萬多元。
臺風影響下尾礦庫潰壩
2010年9月21日,受臺風帶來的罕見特大暴雨影響,信宜紫金礦業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發生潰壩事件,造成下游的雙合村17名村民死亡。
2010年12月,原告起訴至信宜法院,要求判決信宜市寶源礦業公司、信宜紫金礦業公司、紫金礦業集團公司連帶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達864.74萬元。
原告稱紫金礦業抽逃出資
庭審中,原告認為,尾礦庫潰壩造成的洪水漫過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壩頂,導致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潰壩,造成17名親人死亡。
廣東省政府成立的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的結論顯示,尾礦庫的建設單位在庫壩建設中擅自將1號排水井的基座加高了2.597米,導致排水能力大為下降,且在汛期來臨前沒有打開排水井,嚴重減低了排洪能力,并且在暴雨來臨的時候,沒有采取應急的措施,致使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漫頂潰壩。
原告認為,信宜紫金礦業、信宜市寶源礦業作為尾礦庫的管理者,與損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信宜市石花地水電站的經營管理方,應當對事故發生承擔連帶責任;紫金礦業集團對信宜紫金礦業存在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應承擔連帶責任。
紫金礦業稱事因不可抗力
被告信宜紫金礦業的總經理陳小寧到庭答辯。該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信宜市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在施工過程中違章擅自加高壩身導致,其合伙人、工程建設單位存在嚴重過失,與損害結果發生存在直接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信宜紫金礦業在施工、監理、管理方面沒有過失,事故損害發生是因為不可抗力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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