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戶"圍獵"黃光裕
面對內幕交易,散戶們不再沉默。索賠黃光裕只是這場戰役的開始
法治周末記者 黃希韋
剛在獄中度過一年光陰的黃光裕再次遭到起訴。近日,陸續有股民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向黃光裕索賠因其內幕交易給他們造成的損失。
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因內幕交易等罪獲刑14年。根據終審判決書,黃光裕利用內幕消息獲利3億多元。從所涉股價的走勢來看,黃光裕“坐莊”期間,股價先是飆升至17.8元,此后一路暴跌到2.48元。
提起訴訟的股民想法很簡單:投資者炒股的賺錢方式是“低買高賣”,但由于黃光裕“坐莊”后期放出巨量換手(股票出手,從一個人那里賣給另外一個人,即買賣成交),在此低位“割肉”離場的他們因此賠了很多錢。
此案備受關注的原因即是這些“小散戶”們對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期待———年輕的中國資本市場上,最大的“毒瘤”當屬內幕交易,但目前對內幕交易者只有刑法和行政法意義上的制裁,普通股民們的個人損失如何獲賠,并無答案。
如今,樂觀的學者和律師們愿意相信,黃光裕因內幕交易被民事索賠案將成為中國股民走上“圍獵”路的標桿性案件。
“把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就能建立起一支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的生力軍,有上億投資者的雙眼盯著市場,足以讓違法者不敢輕舉妄動。”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尹忠立說。
“吃了多少,都吐出來”
逐利是人的天性,面對驟然飆升的股指、一夜暴富的誘惑,很多人都難做到無動于衷。這正是內幕交易的貪婪本性所在。然而,股市老手郝振林始終認為,在健全的資本市場中,天性應順應市場,而不應成為少數人掠奪中小投資者的工具。
“吃了散戶多少,都應該吐出來。內幕交易者理所應當為中小投資者的損失埋單。”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郝振林言語間充滿憤懣。2008年9月,他斥資數萬元買入中關村科技集團(下稱中關村)的股票,之后損失慘重。
他的想法在法律上確有依據。我國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針對黃光裕的判決書認定,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科技集團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參與了中關村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產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并在該信息公告前的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指令他人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累計購入中關村976萬余股,獲利348萬余元;其次,在中關村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信息公告前,黃光裕又指使他人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至2008年5月7日資產重組信息公告日時,這些股票賬戶獲利共計3.06億元。”
本案代理律師張遠忠以此為據劃出了有權起訴索賠的投資者范圍: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間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資者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7日買入中關村股票而2008年11月7日以后還持有或已經賣出但有損失的投資者,均有權向黃光裕提起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
“這一次提交起訴書的股民為7人,其他股民的起訴書將會陸續向法院提交。”張遠忠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這一最新動向直接帶來的效應就是提起訴訟的股民人數在持續攀升。“目前準備提起訴訟的人數遠超20人。”張遠忠透露。
他預計,該案審判結果會具有帶動效應,將直接關系到未來黃光裕是否會遭遇更多投資者的連環訴訟。
記者就該案聯系黃光裕方面的代理律師李默和國美(微博)集團,對方均表示目前不便回應。
索賠金額飆升
事實上,該案是針對黃光裕內幕交易的第二批民事索賠訴訟。
首位向黃光裕提起民事索賠的是散戶李巖。2010年9月13日,國美電器控制權之爭激戰正酣之時,持有中關村股票的股民李巖委托張遠忠就黃光裕、許鐘(原中關村科技集團董事長)因內幕交易給其造成的損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賠。
李巖稱,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購買了500股中關村股票,并于兩天后以每股10.08元賣出,損失155元。他認為,其賣出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夫婦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夫婦內幕交易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據證券法第73條和第76條的規定,黃光裕等人應賠償其經濟損失155元及相應的利息和印花稅。
出人意料的是,該案最終以撤訴告終。2011年9月6日,在該案開庭后不久,原告律師要求增加訴訟請求,遭到被告律師反對。審判長即宣布休庭,稱合議庭將對此問題進行合議。隨后,李巖提交申請,要求撤回起訴,獲法院準許。
對此,張遠忠回應只是“訴訟策略”。
然而,記者發現,在本次起訴黃光裕案的原告中,李巖的名字再次赫然在列。不過,這一次他的索賠金額已飆升至90多萬元。
張遠忠在法庭上表示,我國法律未對賠償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賠償數額標準參照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法(如1988年《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執行法》、1990年《證券強制賠償及廉價股票改革法》),對于損失的計算,主要有差價計算法、實際誘因計算法等5種計算方式,而不能以簡單加減的方式計算損益。
當記者就此再次詢問時,張遠忠以“不便透露”為由婉拒。但他表示,散戶是弱勢群體,希望法院恪守公正,本著公平的原則審理本案,而不要偏向強勢當事人一方。此外,這一案件到底怎么審理,具有很強的示范作用。
資料顯示,黃光裕在實行內幕交易行為期間,中關村約有13萬股民。無疑,他們都可能成為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潛在原告,該案或將創出投資者損失索賠額的歷史最高紀錄。
散戶“圍攻”剛開始
事實上,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不過是中國資本市場黑幕的冰山一角。在近年來中國股市一片火熱之際,證券市場早已成為腐敗的重災區。瀏覽既往信息可知,內幕信息案件所涉腐敗數額巨大,牽涉面廣,不僅有證券公司高官,連政府官員、仲裁員、律師、會計師、銀行職員甚至財經記者等都卷了進來。
然而,在此前眾多的內幕交易案中,受害股民多處于“被冷落”的境地,鮮有維權者。
“原因是,司法實踐中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審理這類案件。”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只有證券法76條,沒有配套規定,法院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比如,如何確定哪些股民是適格原告、如何分配內幕交易人和股民之間的舉證責任、如何扣除系統風險等,這些專屬于證券民事賠償特有的因素讓法官無從下手。所以實踐中法院要么不立案,要么調解解決。”
已有先例印證。2008年,首例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投資者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結果即以原告撤訴而告終。
在接受采訪時,雖然張遠忠對本案訴訟前景表示樂觀:“我們認為勝算很大,而且賠償金額不會少。”然而,他更愿意向記者強調,目前證券欺詐越來越普遍,建立起民事賠償機制是當務之急。
“如果該案能夠喚醒公眾對修法的建議、對司法解釋的呼吁,則已經邁出了一大步。”北京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高晉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如此評價。
他希望內幕交易民事訴訟盡快破冰。“充分利用投資者的力量打擊內幕交易或者說利用民事賠償打擊內幕交易,效果將是出人意料的,因為它將增加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讓他賠得傾家蕩產。在這個層面上,我們的資本市場需要這樣一個全民監管體系。”
其實,“圍獵”內幕交易者之路,只是剛剛開始。《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除張遠忠以外,上海律師宋一欣、北京律師楊兆全也已做好準備。
這是一條嚴密的鏈條。“我們正在觀望,將視情況決定訴訟安排。”楊兆全對《法治周末》記者透露。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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