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楊育才
昨天上午,股民李巖起訴黃光裕、杜鵑夫婦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也是國內第一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庭審不到一個小時,原告方在庭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由之前的155元增加至幾十萬元。法官因此宣布將擇日再審。
昨天下午,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遠忠在電話中告訴晨報記者,更改訴訟請求是因為發現了新的證據材料,索賠金額不應該是簡單的實際損失值,應以可得利益的損失來計算。原告指控:
內幕交易致其股票賠錢
原告方認為:出售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據記者了解,在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內幕交易帶來的損失難以計算,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糾紛從未立過案。此次立案并開庭在國內尚屬首次,因此備受關注。
昨天上午,尚在獄中的黃光裕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律師出庭。原告股民李巖則和代理律師張遠忠一同出庭。
根據原告律師張遠忠昨天下午向晨報記者提供的起訴書,原告李巖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購買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并于同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賣出,共損失155元。
起訴書還顯示,2007年4月,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光裕參與決策和運作了兩公司的資產置換。在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指令他人借用龍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使用以上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余元。至6月28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以上6人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48萬余元。
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
張遠忠認為,依照《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理應賠償李某的損失。庭審焦點:
股民損失該如何計算
“內幕交易和股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在庭審中不難證明,(庭審的)焦點在于股民的損失該如何計算。 ”昨天下午,張遠忠在電話中向晨報記者表述。
被告律師在庭審中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給法庭的交易清單,在2007年6月6日-15日的短短8個交易日里,原告多次買進賣出中關村股票,在13日以前都是賺錢的。現在卻僅以13日買進、15日賣出后虧損的155元作為本次起訴索賠金額,很難理解。
針對被告律師的上述說法,張遠忠表示,“如果沒有內幕交易,李先生會賺得更多。”
張遠忠向記者解釋了追加索賠金額的理由。他認為,李先生的損失,不應簡單按實際損失的155元計算,而應以可得利益損失來計算,其中還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和部分傭金、印花稅、利息之和,目前估算出大約是幾十萬元,詳細數額未知。
對此,被告方認為,原告方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才提交新的索賠訴求,因此對原告追加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均不認可。法院隨即宣布休庭進行合議,此案將擇日再審。案件影響:
呼吁內幕交易司法解釋
該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屬國內首例,判決結果必定影響深遠。一旦原告勝訴,黃光裕夫婦可能將面臨更多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
近年來,在股票市場中,內幕交易屢有發生。相關部門也加大了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有分析人士認為,一旦原告勝訴,當時多數股民在中關村股價低位時割肉離場,因此此案的索賠額很可能高達數億元。
同時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打擊內幕交易的行政法律制度與刑事法律制度比較健全,但民事制度依然是薄弱環節。《證券法》雖然規定對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三類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務領域,很長一段時期內一直未有相關立案。張遠忠說,目前法院在審理內幕交易案件時往往參照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執行,而內幕交易與虛假陳述在許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亟待出臺具體的規范性文件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體化、可操作化。
此前還有消息稱,張遠忠所在的問天律師事務所已受理約70位中小投資者向黃光裕的索賠。但張遠忠昨天下午對此表示否認,他透露現在只有李巖1人提出起訴。“出于訴訟策略和技巧的考慮,我們希望以個人訴訟作為試探,今后其他股民的類似起訴可以借鑒。”
面對此前網上不少人質疑的炒作,張遠忠沒有回避。他告訴記者,如果這種炒作不違法,又能使更多人關注內幕交易對股民造成的傷害,能幫助更多股民討回損失,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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