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因內幕交易、非法經營等罪服刑,卻被普通股民訴上法庭,索賠股票損失400元。昨天上午,開庭不到半小時,便因原告李巖追加索賠數十萬元而休庭。
2010年8月,黃光裕因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億元。法院認定,2007年,在重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間,黃光裕組織資金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賬面贏利3.09億元。黃光裕案終審判決后,多位因購買中關村科技而遭受損失的股民,籌劃向黃光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河南駐馬店股民李巖便是其中首位獲得法院立案的起訴人。
昨天的庭審現場,被告黃光裕及其妻杜鵑均未出現。被告席上,黃、杜的四名代理律師端坐一排,其中兩名律師曾參加過黃案刑事案件的訴訟。
原告方稱,李巖在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500股,總金額人民幣5195元,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賣出5040元,共損失155元。在李巖進行上述操作的同時,2007年4月至6月,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科技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擬將中關村科技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決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振樹等六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9310萬元。至當年6月28日,該六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84萬余元。
原告方認為,李巖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由于黃光裕等人的內幕交易行為,致使原告做了一些不適當交易,加大了原告的交易成本,體現在傭金損失和印花稅損失。此外,原告本應獲得更多利益而沒有得利。
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在法庭上提供了索賠傭金和印花稅方面的證據和具體金額,其中,6月15日之前的傭金損失為98.15元,印花稅損失為147.23元,并要求追加賠償2007年的8月13日至9月27日和2008年的5月至11月的股票交易數十萬元損失。
對此,被告方認為,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提交的證據和追加的索賠數額,因而均不認可。法庭宣布休庭。
“這是我們意料之中的!弊蛉,張遠忠稱,訴訟當中增加變更請求很正常,法庭休庭也很正常,這是原告方的訴訟策略之一,具體原因將在下次開庭時透露。
焦點
損失金額怎么算
李巖案中,原告主張的索賠金額為其2010年6月15日股票賬面損失155元,6月15日之前的傭金損失98.15元,印花稅損失147.23元,共計400.38元。而在昨日庭審休庭后,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稱,將變更計算損失的方式,把當事人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和交易成本增加的三部分損失加和計算,把索賠金額追加到幾十萬元,具體數額暫不便透露。
據悉,股票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的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股民的損失如何計算,缺少可以借鑒的司法判例。
張遠忠說,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案的損失有差價計算法、實際價值估算法和平均值計算方法等。如果用這些方法計算本案中股民的損失,需要一筆筆地核算,工作量很大。
如何證明因內幕交易受損
“內幕交易不是一個反向交易就能證明的!北本┐蟪陕蓭熓聞账炱铰蓭熣J為,證明股民損失與黃光裕操作股票行為的關系很困難。雖然司法判決認定黃涉嫌內幕操作,但原告李巖賣出股票的動機,可能是基于對市場的前景不看好等原因,但很難證明與黃光裕有關系。
徐平說,如何證明這種因果關系,也是本案的關鍵。原告僅以他實施了與內幕交易行為人反向的交易,并不足以說明損失是由于內幕交易引起的。原告每股股票的買進與賣出之間的價格差較少、買入和賣出的時間較短,至少從目前來看,還不能合理地排除損失是市場波動原因導致的可能。
代理律師是否自我炒作
張遠忠透露,目前有數十名股民已找到他要求起訴黃光裕,他也是考慮將訴訟分階段進行,全部股民提起訴訟的話,索賠總金額將達到千萬元。據了解,張遠忠也是股民狀告“黑嘴”汪建中案的代理人。而此次代理李巖狀告黃光裕,起初僅索賠400元。因而有人質疑張遠忠自我炒作,張遠忠回應稱:“希望國內的律師或投資人都能像我一樣炒作一下,讓違法犯罪者知道,內幕交易后果很嚴重,股民很生氣,我覺得這個全民炒作是有積極意義的。”(實習記者 王維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