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照鋼鐵集團發(fā)布山東首富杜雙華的萬言公開信后,杜雙華發(fā)妻及律師陳旭昨現(xiàn)身搜狐微論壇,就萬言公開信等內(nèi)容進行回應。宋雅紅律師陳旭昨表示,對于杜雙華在公開信中提到的許多問題,宋雅紅表示與客觀事實存在非常大的出入,而其本人也就公開信中所提到的案件本身存在的問題及涉及其個人的相關問題提出意見,作為對杜雙華公開信內(nèi)容的回應。
文/圖 記者 趙琳琳
宋雅紅:
要主張我們的權利
記者:杜先生萬言書里提到,說跟宋雅紅走到這一步都是錢鬧的,也有句話說夫妻創(chuàng)業(yè)共苦容易同甘難,宋雅紅女士是如何理解的?
宋雅紅:如果我貪圖他的錢財,這是說假定,那時候他的資產(chǎn)四五個億,我為什么不去爭呢?根據(jù)2001年判決書,我是凈身出戶,沒有拿到一分錢,沒有任何財產(chǎn)分割。杜雙華先生說我拿了他很多錢,那是他說,我有證據(jù)證明我到底拿了杜雙華多少錢。
記者:1億寫字樓跟5億財產(chǎn)是不是子虛烏有?
宋雅紅:在錄音里面是有的,是2010年杜雙華在跟我們的大兒子一起討論我跟杜雙華離婚的時候提起來的。
陳旭:當時討論是給1個億買一個寫字樓,2010年討論這個問題時還沒有提到5個億的問題。
記者:現(xiàn)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離婚,還是為了財產(chǎn)重新分配?
宋雅紅:要主張我們的權利,不能被離婚!婚姻關系可以解除,但問題是以什么方式離。假如說你有婚姻,或者任何人有婚姻,在沒有行使任何權利的情況下被離婚,你干嗎?任何人都不會干。
“被離婚”還是“再離婚”?
陳旭表示,其代理該案件的過程大概如下:2011年1月宋找到陳旭,帶來了其“被離婚”的案件。其與丈夫杜雙華協(xié)議離婚不成,委托律師于2010年9月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該案件后,杜雙華的律師出示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1年4月28日,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下的判決書,聲稱雙方早已離婚。但陳旭表示,其查閱當年的案卷卻發(fā)現(xiàn),當年的案件是在宋雅紅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缺席判決離婚的,宋是“被離婚”。
陳旭認為,杜雙華在公開信中聲稱其律師承辦的是一個“再離婚”案件,他認為,這一說法錯誤。如果說宋雅紅在2010年起訴的案件構成“再離婚”,其前提必須是2001年衡水中院判決的離婚案件是正確的。但是,現(xiàn)在的事實是衡水中院自己也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目前該案正在再審中,相關部門也在調(diào)查中。在此情況下,“被離婚”之說又有什么事實基礎呢?
衡水中院未作全面審查?
陳旭認為,在衡水中院存檔的該離婚案件卷宗材料中,他并未見到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明,也未見到雙方的結(jié)婚證以及涉案待分割財產(chǎn)的任何證明。但在這個卷宗里,看到了包括被告姓名錯誤在內(nèi)的大量錯誤。陳旭表示,對于判決書上的上述錯誤,杜雙華在公開信中稱法院已通過裁定糾正了,但糾正錯誤的裁定是2010年才作出的,而對于衡水中院在事隔近十年后、審查了哪些文件才糾正了這些錯誤,仍不得而知。
陳旭還表示,杜雙華在公開信中稱,鑒于女方“下落不明”,于是他向自己的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此,他們持有異議。“杜雙華當年立案時,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女方下落不明。”陳旭說。
陳旭認為,原審程序中有過兩次公告送達,這兩次公告送達的程序都存在嚴重違法情形,這種違法行為的后果就是剝奪了宋雅紅的訴權和上訴權,侵犯了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他認為,衡水中院受理后直接決定公告送達是違法的,因為并沒有看到衡水中院查實女方下落不明的證據(jù)。“因此,我們認為該公告送達無效,不能產(chǎn)生法律上的送達效果。”陳旭還表示,衡水中院進行公告送達判決書也是錯誤的。
專家視點:
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徐建:
為何此案會受到各方強烈關注?
徐建表示,第一,此離婚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標的最大的一起財產(chǎn)離婚案,涉及數(shù)百億巨額資產(chǎn)分配必然牽動很多人的心。其二,在此前的訴訟中爆出宋雅紅“被離婚”,這樣使很多老百姓可能會有一個疑慮,將來某一天我會不會被離婚?其三,現(xiàn)在很多企業(yè)家打拼成功了,但家庭管理卻一塌糊涂,最終導致家庭破裂而影響到企業(yè)的發(fā)展,因此,不少企業(yè)界人士也在關心此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婦女研究中心副主任馬憶南:
此案在程序方面確實存在許多問題,但是有些恐怕也沒有明確的答案和結(jié)論。比如,關于管轄權問題,是不是應該由原告居住地法院來管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轄的。但關鍵是什么叫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在民法通則里的解釋為,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但什么叫沒有音訊?在現(xiàn)代科技條件下什么是音訊?恐怕還需要對這個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