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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龍魚涉嫌被詆毀案開庭 同業競爭尺度在于真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0日 08:40  中國廣播網

  中廣網北京6月10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還記得去年伊利、蒙牛兩大乳業巨頭聯袂上演的“羅生門”嗎,從“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到“安勇事件”再到“蒙牛誹謗門”,虛虛實實的網絡營銷最終導致多人因涉嫌侵犯商業信譽罪而被批捕。現在,相似的一幕再度上演,只是關注點從“奶”變“油”。

  起訴書中現"魯花"身影

  由于撰寫網帖,嚴詞攻擊金龍魚食用油,北京一家營銷公司的策劃總監因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而被深圳警方逮捕。案件已經在6月3日開庭,而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書中出現了國內另一家食用油巨頭“魯花”的身影。來看中央臺駐深圳記者李強的報道。

  根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2011】589號)指出,沈陽人郭成林2004年入職北京贊伯營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2010年8月,贊伯與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營銷策劃咨詢協議》,魯花委托贊伯提供魯花堅果調和油營銷整合服務,支付贊伯180萬元,贊伯則指派郭成林負責此項目。接手項目后郭成林撰寫了標題為《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的文章,在2010年9月15日發到天涯、論壇和自己的QQ博客。

  上述帖子目前仍然能在網絡找到,主要指責金龍魚“控制”全球轉基因產業鏈、轉基因大豆導致喪失生育能力、金龍魚大豆油是化學浸出有致癌物殘留等。

  魯花宣傳負責人:未參與相關炒作

  記者了解到,檢察院目前以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為由提起公訴。6月3日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已經開庭,但當庭沒有宣布判決結果。

  郭成林已經站上了被告席,那么起訴書中提到的北京贊伯營銷和魯花現在又是一個什么樣的態度呢?至本文截稿,北京贊伯營銷方面提供的負責人電話始終無人接聽;而魯花負責宣傳的徐女士則在接受《新聞縱橫》專訪時強調:魯花沒有參與相關炒做,但她承認魯花與北京贊伯營銷有過合作。

  徐女士:你要采訪我,我只能回答你一點,因為我們對這個事件我們有一個回復,應該說這個事情我們從來沒有參與這一事件,發了以后我們才看到,我們一直在關注這個事情。但是現在我們就是做好我們的工作,生產更健康、更綠色、更安全的食用油奉獻給廣大的消費者著。我只能回答你這個。

  記者:那魯花和北京贊伯有沒有簽訂過一個什么營銷策劃的服務協議呢?

  徐女士:我想這些不需要我再給你解釋了吧。我們肯定有合作,是營銷方面的合作。

  記者:當時簽的合同只是營銷方面的?

  徐女士:對,我們就沒有參與這個事件,確實沒有參與這個事件。

  金龍魚代理律師:起訴對象不應只有郭成林一人

  相比現在處境微妙的魯花,事件的另一方——金龍魚的代理律師黎孟龍則向《新聞縱橫》詳細講述了案發經過。   

  黎孟龍:金龍魚發現了有大量的網絡帖子,也知道了這篇文章已經在營銷領域廣泛使用,這樣已經給它造成了一定損失,然后它內部的法務部門就根據這個情況來判斷認為已經涉嫌構成了損害商品聲譽這一方面的犯罪,這樣的話它就向公安機關報案。

  記者:報案的日期是什么時候?

  黎孟龍:報案的日期我這兒沒有準確的,應該是在9月20日左右。

  記者:法務還是相當快的,在帖子出來一周的時間就已經報案了?

  黎孟龍:一周多,不是20日,應該20日以后。

  記者:這短短一周時間已經對金龍魚的實際營銷構成了影響了是嗎?

  黎孟龍:在營銷領域,就是說競爭對手有人手持著這種文件來進行宣傳了,金龍魚也是通過營銷領域,自己的營銷領域說有人拿這個單子來說事才發現有這么嚴重的問題。

  此外,黎孟龍律師還向我們介紹了庭審的過程和金龍魚方面的想法。   

  黎孟龍:警方起訴的對象只有郭成林一人,在金龍魚的角度認為造成他損害的顯然不只郭成林一人。庭審當中,郭成林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來說這不是我們犯罪,應該是贊伯公司法人犯罪。檢察官就是公訴人也已經在庭上回應了這個觀點,因為證據升級的情況,認為足以追溯郭成林,其他的就沒再表述了。

  記者:到目前為止金龍魚并沒有準備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條件,比如說賠禮道歉或者精神損失方面的經濟賠償等等嗎?

  黎孟龍:有權提但它沒有提,目前我們作為代理律師暫時也沒有委托我們,到下一步是不是有這樣的計劃我們不清楚,現在我們這邊非常簡單就是關注這個案子,我們非常關注這個案子要依法審理依法判決。

  同業競爭尺度把握引關注

  從伊利、蒙牛到金龍魚、魯花,網絡營銷的推波助瀾屢屢讓中國知名品牌身陷尷尬和麻煩,這其中,商業誹謗和行業深喉的區分到底該如何界定?同業競爭的尺度又該怎樣把握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不是說不可以發文章探討,不可以有根據的發文章指出對方產品中的不足,這都是可以的。法律沒有說同行之間只能內部通報,不可以把相互之間生產上的矛盾外部化,不可以把對方產品的不足之處告訴別人,法律根本沒有這樣的限制。

  一句話,你既可以告訴他,你也可以報告主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廣大用戶公布,但是有一點,這個數據一定是經得起檢測的。第一我檢測過,第二我用的檢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試劑等是最科學、最可靠的,除非數據、檢測的過程等涉及到國家秘密。今天看到的這個案例以及過去在蒙牛和伊利之間所形成的不正當競爭,不是因為他們都是以個人名義在網絡上發文章制裁它,而是因為他們文章里面所講到的內容完全是子虛烏有,沒有客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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