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牛穎惠)昨天,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茂表示,他的委托人胡懂志已于上周五,將原大中電器創始人張大中作為被告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因為一場民事經濟糾紛,要求張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潤7000萬元。
張成茂告訴記者,對張大中的起訴源于一場民事經濟糾紛。據了解,1987年,原告胡懂志與張大中簽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其中約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資人民幣3000元”,并“維護大中電器的正常經濟利益”;“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潤根據資金周轉情況發放”。
不過,胡懂志認為,24年來他陸續收到過張大中支付的利潤分配,數額每年不等,但張大中并沒有依據《合作協議》約定的“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分配比例分配過利潤。“當時,由于國家并未有《公司法》,我實際上作為公司的創始股東,本該享受股東權益”。
直至2007年,大中電器以36.5億元出售給國美。胡懂志表示,很難計算當時的15%今天價值多少錢,如果按照36.5億元的賣價計算,這筆收益約5.475億元。而胡懂志作為張大中最早的合伙人,應該以出資人身份享有股東權益。
對于上述事宜,張大中昨天并未作出任何評論。不過,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大中投資有限公司人員表態稱,“當時那3000元只借了3個月,租的廠子被收回去了,音箱廠一拍兩散,就把錢還上了。”胡懂志手上的那份合作協議原件,“因為是好朋友,沒把這個條要回來”。據悉,按照規定,法院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