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價11萬多元的舊車,平安財險公司卻要求按27.87萬元投保,比我當初的購買價24.87萬元還高。這合理嗎?”3月9日,律師李濱的妻子王女士在省消協與平安財險就保險費額度的問題調解失敗。李濱稱:“保險公司惡意提高車輛價格,為騙取保險費惡意超額承保的行為,可謂是目前保險業最大的霸王條款。”日前,他已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了《關于依法責令財產保險公司限期修改商業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去年12月15日,王女士在平安財險電話投保了車險。她家的車是2004年購買的“本田雅閣”,當時的購買價格為24.87萬元。這輛車已經使用了6年,平安財險卻按新車購置價27.87萬元收取了車損險保費。李律師說:“最新的‘本田雅閣八代’的市場價也不過20萬元。平安財險的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惡意提高車輛價格,為騙取保險費惡意超額承保。”
李律師按照平安的車輛折舊算法計算,他的車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1.12萬元,而投保金額卻是27.87萬元,高出實際車價近3倍。事實上,平安多收了151%的保費,超額的金額高達15.5萬元,超額保險費比例高達125.3%,有超額投保之嫌。而一旦被保車輛出險,保險公司只會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平安按照27.87萬元收取保險費,最多只承擔11萬元的風險責任。
李律師說:“隨著機動車輛進入家庭,與車輛有關的機動車保險亦隨車輛同步走進家庭。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條款卻有失公平性和合理性。目前保險業對于舊機動車輛保險承保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條款,就是目前最大的霸王條款,也可以說是最大的欺詐性條款。”《保險法》55條3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返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法》164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如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日前,李律師就機動車輛保險中存在的隱性欺詐性條款的問題,已向保監會提交建議。
他建議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使用的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多條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分,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以此來維護車輛保險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推動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公平性,規范機動車輛保險計費標準的科學性,保護保險業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加強監管部門行政作為的自覺性。來源:哈爾濱新聞網-哈爾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