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型瓶”被裁定為雀巢獨占立體商標味事達告商評委錯裁損害公共利益
本報記者 姚芃 實習生 周琳
被業界稱為“國內立體商標爭議第一案”的“方型瓶”立體商標爭議風波又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初開庭審理了開平味事達公司(簡稱味事達)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商標爭議行政案,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簡稱雀巢)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
“雙數”評審員是否影響裁定結果?
味事達稱,根據《商標評審規則》規定,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而商評委在審理本案作出裁定時,由兩名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合議,違反了上述規定,程序不當。
商評委答辯稱,該案的評審確由3名評審人員完成,但其中一名評審人員被調到了別的處室,故裁定書上只有兩個人的簽名。后又稱,雖然原評審人員中的一位在案件審理期間被調走,但是馬上又有一名本處的評審員參與到評審中合議,程序并無不當。
味事達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裁定書具有公開公示的更高效力。即使按商評委的解釋,4個人參加了案件的評審,依然違反了合議組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規定。
最后,商評委表示,該評審程序是有失誤,但補救措施也僅限于再加一個評審員,不會因為這個問題而改變裁定書。
只看方型瓶能否認出生產廠家?
商評委以前作出的生效裁定已認定,爭議商標的瓶型本身作為商品的包裝或容器,通常會被消費者認為是商品的包裝或容器,本身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瓶型經過雀巢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被消費者知曉,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了顯著性。
味事達認為,顯著性是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也就是消費者只看方型瓶就能認出里面的醬油是誰生產的。方型瓶不只雀巢一家在用,味事達在用,同行也在用,在中國味事達使用方型瓶時間最早、用量最大,消費者怎么可能把方型瓶的醬油和雀巢唯一對應識別呢?評價爭議商標瓶型是否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又怎么能不考慮味事達和同行業使用方型瓶的狀況呢?
商評委也認為,認定爭議商標瓶型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除考慮雀巢使用該包裝的狀況外,應當考慮味事達和同行業使用該包裝的狀況。并表示也考慮過了,還是認為雀巢使用方型瓶有顯著性。
味事達對此不予認同,如果確實考慮了味事達和同行業的使用狀況,裁定中怎么連一個字的評述都沒有呢?從裁定看,完全漏審了味事達和同行業使用方型瓶的事實。
誰最早在中國使用了“方型瓶”?
味事達指稱商評委裁定認定“爭議商標瓶型作為第三人調味品產品的包裝裝潢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爭議商標瓶型經過第三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認定事實錯誤。
如果“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指該包裝在中國的使用,明顯違背了客觀事實;即使指該包裝在中國域外的使用,也缺乏充足的依據;而且,根據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與本案也沒有關聯。爭議商標的瓶型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使中國的一般消費者廣為知曉,也不能使中國的一般消費者將該包裝與雀巢建立識別聯系。
法官為此向商評委求證,所謂的“使用了一百多年”從何起算。商評委告訴法庭,“一百多年”的認定是從其第一次在瑞士使用時起算,最早在中國使用始于1992年。然而,1992年這一時間點卻缺乏證據。
味事達則稱其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前身開平縣醬料廠早在1983年就在使用棕色方型瓶作為中高端味極鮮醬油的包裝,并長期大量持續使用至今,且其使用棕色方型瓶的味極鮮醬油連續多年在全國15個主要城市的方瓶裝醬油市場中市場占有率第一。雀巢提交的證明其使用爭議商標瓶型的證據顯示,其在中國市場上宣傳使用爭議商標瓶型的“美極鮮味汁”的時間在2000年以后,遠晚于味事達(前身)1983年持續使用棕色方型瓶的時間。
是通用包裝還是獨有商標?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味事達認為,“棕色方型瓶”并不具有法條規定的“顯著性”。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內地調味品行業使用棕色方型瓶作為其包裝的企業約在上百家左右。在爭議商標注冊前,棕色方型瓶在中國已是調味品行業廣泛使用的中高端醬油的常用包裝或通用包裝,而非雀巢的特有包裝。在整個行業長期普遍使用的情況下,“棕色方型瓶”已經成為整個行業的公共資源。這種“方型瓶”不具有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也不宜被核準注冊為立體商標由一家獨占。
對此,雀巢公司答辯道,不否認有很多調味品公司采用“方型瓶”來裝醬油,但他們的行為是侵犯雀巢公司商標權的侵權使用行為,不能把其他公司的侵權使用作為“方型瓶”不具顯著性的理由。
味事達則強調,在爭議商標注冊之前,雀巢公司長期對棕色方型瓶不享有任何合法權利,味事達和同行業長期合法使用該包裝,形成了自由使用該通用包裝公共資源的權利,已形成了穩定的經濟秩序。爭議商標的錯誤注冊,導致雀巢壟斷了中國調味品行業共同培育的棕色方型瓶裝中高端醬油市場,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違背了商標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依法應予撤銷。
法庭當庭沒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