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萬曉曉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力拓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四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其中,胡士泰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罰款50萬,此外,王勇獲刑14年,葛民強被判8年,劉才奎7年。
據記者了解,四人的辯護律師都希望做減刑,除了胡士泰以外,三人對部分資金的性質存有質疑。據律師透露,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更符合商業秘密罪的定義,而非之前外界認為的國家機密。
據了解,商業秘密罪的定義為具有商業價值、給企業帶來實際盈利;具有實用性;采取保密措施,不具備公共渠道索取和知道的可能性。不過,律師認為,對于當事人的指控,確實有符合該罪定義的事實,但并非每項都符合。
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當時正值力拓和中國鋼鐵企業進行鐵礦石談判的關鍵時期。胡士泰案曾使中澳關系陷入緊張局面。上海市國家安全局稱,胡士泰等4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中國國家秘密。但在8月11日,4人被正式批捕時的罪名則降格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月22日,澳大利亞力拓公司的4名在華員工——前中國區首席代表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的公開庭審只局限于受賄訴訟。而對于涉及國家商業秘密的部分將采取非公開審理。
胡士泰等4人名力拓員工,被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數家中國鋼鐵企業巨額賄賂。另外,他們被告采取利誘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多次獲取中國鋼鐵企業的商業秘密,給有關鋼鐵企業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