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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地產被指涉嫌信息披露違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3日 09:22  法制日報

  律師請求證監會及時進行查處

  法制日報記者 周芬棉

  “緊握大龍手,永遠是朋友。”

  這是北京市大龍偉業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大龍地產)董秘馬志方辦公室電話中傳出的第一句廣告語。今天一整天,《法制日報》記者屢次撥打董秘辦公室的電話,先是被告知“只能由他接受采訪,下午在”,之后無人應答,直到下午下班前再打過去,則被告知“出差了”。

  大龍地產絕對控股子公司在去年以50.5億元拿地成“順義地王”,后被國土資源部門暫停其在北京拿地資格,7天后則被沒收保證金。大龍地產的股票因此大漲大跌,北京投資者王健凌(音)為此遭受巨大損失。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李雪森作為王健凌代理律師,今日向證監會提出《關于請求證監會查處大龍地產及其相關責任人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書》,請求證監會立案調查大龍地產信息披露違規,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彪悍拿地無果而終受非議

  其實真正拿地的是大龍地產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0日,隆冬時節,該公司在投資北京順義區后沙峪鎮天竺開發區22號住宅用地時,以50.5億元的高價中標成為令人注目的“地王”,對當時火熱的樓市加了一把火。

  由于大龍地產的控股子公司和大龍地產法定代表人均為趙川,大龍地產持有其控制子公司99.8%的股份,擁有99.8%的表決權。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大龍地產控股子公司和大龍地產是真正意義上的一致行動人;通俗地說,兩者差不多就是一個公司。

  自從和“地王”沾邊,大龍地產的股票就突然不平凡了:大漲時漲停,大跌時跌停。去年11月20日大龍地產控股子公司拿得“地王”,21日大龍地產發布公告,公司股票隨后漲停;今年1月25日公告,控股子公司在北京拿地資格被國土資源部門叫停,公司股票接連大跌;幾天之后的2月2日,大龍地產發布公告稱2月1日,國土資源部門已經沒收了“地王”當時繳納的2億元保證金。

  因此,從去年的11月20日,到今年的2月1日,已有眾多投資者買入該股票并加倉,造成極大虧損甚至血本無歸。

  張遠忠、李雪森兩位代理律師查閱了大龍地產相當一段時間的公告后發現,大龍地產存在嚴重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信息披露多次“不及時”

  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及時、全面、真實。“不及時”發布信息,是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張遠忠在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書中認為,將要花費50多億元買地成“地王”,依照法律規定,屬于足以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件,此等重大事件在作出決定時就應當進行披露,而不是等真正成為“地王”之后再披露,大龍地產顯然違規了,這是第一點“不及時”。

  第二處“不及時”是,從去年11月20日到今年1月25日,因欠繳地價款被國土資源部門暫停在北京拿地資格,公司在后續資金的籌措、繳款事項等方面的進展情況,大龍地產依法應當發布公告,但大龍地產卻選擇了沉默。

  張遠忠說:“在2010年2月1日‘地王’被沒收保證金以前,大龍地產對于其控股子公司違約未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事項,對此違約行為,大龍地產心知肚明,但大龍地產直到保證金被沒收這一重大利空出現時,才第一次披露。”這屬于第三次“不及時”。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誤導

  張遠忠說,大龍地產在去年11月21日發布的公告中,給投資者的印象是:其絕對控股子公司具有履約能力。

  事實上,大龍地產去年三季報顯示,公司凈資產14.37億元,總資產只有29.41億,期末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僅有9934萬元。這樣的一個公司,其旗下子公司根本無力支付天價的50.5億元。據張遠忠介紹,對此“蛇吞象”現象,有媒體曾表示過懷疑。但大龍地產新聞發言人很快作出回應稱,在此地塊開出之前,公司就已經作了詳細的考察和價值評估。

  不僅如此,今年1月22日,大龍地產控股子公司被國土資源部門暫停在北京拿地,1月25日大龍地產發布“重大事項公告”稱,公司將于近期積極籌措資金、繳納地價款,以恢復控股子公司在北京拿地資格。同時高調表態:控股子公司目前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此次暫停在北京拿地,對公司經營無實質性影響。

  張遠忠說:“問題是,從1月25日的披露離保證金被沒收只有7天時間,大龍地產理應知道要籌措這么大一筆資金的難度,而且他們也不是不知道違約的后果。”

  “從成為‘地王’之后時表示的,公司成功競得該土地使用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為公司的市場競爭提供了有力保障,到向社會公開表態公司正在積極籌措資金,暫停拿地資格對公司無實質性影響,直到最后不得不公告說有關部門沒收了保證金。不僅前后矛盾,而且一直不斷地誤導投資者。”張遠忠向記者分析說。

  張遠忠說,基于上述的分析,依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未在適當期限內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以及作出誤導陳述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證監會應當作出行政處罰,對其給予警告、罰款或者責令其改正。

  法制日報北京2月2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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