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明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11月24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鹿”刑事犯罪案兩名案犯張玉軍、耿金平執行死刑。
2009年1月21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張玉軍、耿金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3月26日裁定駁回張玉軍、耿金平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毒奶粉源頭
張玉軍制造了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7年7月,被告人張玉軍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產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會對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以三聚氰胺和麥芽糊精為原料,在河北曲周縣河南瞳鎮第二瞳村,配制出專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檢測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
后來,張玉軍將生產場所轉移至山東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莊村,購買了攪拌機、封口機等生產工具,購買了編織袋,定制了不干膠膠條,陸續購進三聚氰胺192.6噸、麥芽糊精583噸,雇傭工人大批量生產“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張玉軍累計生產“蛋白粉”770余噸,并以每噸8000元至12000余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張彥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黃瑞康、張樹河、劉繼安、周全彬(均另案處理)等人,累計銷售600余噸,銷售金額683萬余元。
在此期間,張玉軍生產、銷售,張彥章銷售的“蛋白粉”又經趙懷玉、黃瑞康等人分銷到石家莊、唐山、邢臺、張家口等地的奶廳 (站),被某些奶廳(站)經營者添加到原奶中,銷售給原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產企業。
致命的一環
耿金平在原奶中添加“蛋白粉”后賣給三鹿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耿金平在河北正定縣南樓鄉東宿村經營正定縣金河奶源基地,從事鮮奶收購和銷售。為牟取非法利益,耿金平伙同其弟耿金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自2007年10月開始從正定縣趙志超(另案處理)處和行唐縣趙軍花(另案處理)的化工試劑門市部,多次購買“蛋白粉”28袋,每袋20公斤,共計560公斤。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在明知該混合物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況下,多次按每1000公斤原奶添加0.5公斤該混合物的比例,將含有三聚氰胺的該混合物約434公斤添加到其收購的90余萬公斤原奶中,銷售到原三鹿集團等處,銷售金額280余萬元。
殊途同歸
犯罪情節極為嚴重,兩人同獲極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軍大量生產、銷售專供往原奶中添加的“蛋白粉”,經逐級分銷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產企業使用此類原奶生產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場后,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造成多名嬰幼兒致病死亡,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張玉軍犯罪情節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耿金平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原三鹿集團以耿金平交售的原奶為原料生產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場后,給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亦無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耿金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