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1月2日電(記者 孔博)在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一次投標中,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以最低的出價成為“中標候選供應商”,不料集中采購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復評”,其結果卻是一家出價最高的供應商中標。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向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投訴兩次被駁回,遂將維持其處理決定的廣州市財政局告上法庭。廣州市天河區法院2日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月29日期間,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對外發布了“‘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空調采購項目’子包二”公開招標的采購公告。原告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條件參加了投標。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于同年11月4日開標,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對包括原告在內5家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檢查、比較和分析后,一致推薦投標報價為1707萬元的原告為排列第一的預中標供應商。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于2008年11月5日給原告發送了書面的《關于提交有關投標資料原件予采購人核對的函》,稱原告“成為子包二的中標候選供應商”。原告按要求向對方提供了相關材料的原件。
2008年11月18日,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委托原先的評標專家對該采購項目的投標文件進行第二次評審和比較,并按照第二次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同月21日,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在其網站上發布消息,報價金額2151萬元的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公司中標。
為此,原告向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番禺區財政局提出質疑和投訴,番禺區財政局駁回了原告的投訴請求。原告不服,向廣州市財政局提起行政復議,廣州市財政局撤銷了番禺區財政局的處理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番禺區財政局于2009年6月8日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7名專家組成核實小組,其核實結論為:原告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中帶星號指標的要求,番禺區財政局據此駁回了原告的投訴。原告不服,再次向廣州市財政局申請復議,廣州市財政局維持了番禺區財政局的決定。
原告認為,廣州市財政局的復議決定認定原告的投標“屬于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和條件不響應的無效投標行為”,而原具體行政行為和評標委員會均未對此作出認定,因此被告的復議決定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且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依據,并對定性直接產生影響,有悖于法律要求,請求判決撤銷被告的復議決定,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廣州市財政局辯稱,其行政復議決定并未改變番禺區財政局新決定的事實和依據,招標文件明確說明凡標有星號的地方均為實質響應條款,對其不滿足或不響應的投標行為就屬于無效投標;廣州市財政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有全面審查該案的權力,對于案件能認定未認定的事實應依法予以認定,對于該案能結論未結論的事實可依法予以結論,對于認定和結論錯誤的可依法予以糾正,不存在對新的投訴處理決定的改變。
廣州市財政局的答辯狀中稱,對于原告起訴書中提到的集中采購機構的問題、招標文件的問題等,都不屬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同,不予答辯。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