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江蘇高院終審認定畢馬威對娃哈哈構成侵權,杭州中院終審裁定“娃哈哈”商標所有權歸屬娃哈哈集團。至此,在有關“達娃之爭”的境內外訴訟中,達能已連輸38陣。
“畢馬威”案源于2007年11月,當時達能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下稱“BVI”)和薩摩亞起訴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兩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場、未作抗辯的情況下簽發了臨時凍結和接管令,裁定由達能指定的畢馬威為被告資產的接管人。
此后,畢馬威未經中國法院許可就著手在中國境內從事接管活動,被宿遷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畢馬威的發函行為侵犯了中國司法主權,并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侵權。
畢馬威不服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認定,發函系畢馬威的行為而非其員工黃珍妮的個人行為,違反了國家司法主權管轄原則,對娃哈哈帶來的損失顯而易見。據此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在境外,2008年12月30日,BVI高等法院也撤銷了對被告的接管令。法官認為達能提起的這一訴訟“不具有可訴性”,還指責了達能在眾多問題上對法庭進行了誤導和隱瞞,從而導致法庭此前作出了錯誤的裁定。
有意思的是,達能、畢馬威均否認自己同本案有關系。宿遷中院一審判決后,達能新聞發言人丁瑩聲稱:“畢馬威作為接管人只對法院負責,與達能沒有任何關系。”現今江蘇高院二審時,畢馬威卻在上訴中稱“境外法院最終任命黃珍妮個人為接管人,并非任命上訴人(畢馬威)為接管人”,其不應該作為本案被告。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葉志堅認為:“畢馬威的一系列行為是為了向達能提供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資產信息并保全資產,以配合達能在境外提起的訴訟。因此,本案與達能不無關系。”據悉,這場訴訟僅僅是一個開端,由于畢馬威此前大規模地在幾乎所有非合資公司所在地從事接管活動,因此娃哈哈旗下的這些非合資公司極有可能陸續對畢馬威提起類似的訴訟。
而達娃之爭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娃哈哈”商標歸屬,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近日作出裁定,認定“娃哈哈”商標歸屬娃哈哈集團。
達能認為,雙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不僅約定了娃哈哈應將在國內注冊的“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對在境外注冊的“娃哈哈”商標也有轉讓義務,而境外轉讓是不需要國家商標局審批的。因此,即便國家商標局未核準《商標轉讓協議》,娃哈哈仍有義務轉讓在境外注冊的商標。據此,達能曾向杭州仲裁委員會主動提起仲裁請求,要求娃哈哈轉讓境外注冊商標。仲裁委員會2008年9月作出裁決,駁回達能請求。達能不滿仲裁結果,又向杭州中院申請撤銷該裁決。法院肯定了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009年5月21日終審駁回達能申請,維持原裁決。
娃哈哈方面律師指出,《商標轉讓協議》涉及的權利義務是同一合同約定的,杭州仲裁庭已確認該協議自1999年12月6日終止,因此所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皆已終止。對此,達能6月19日發表聲明稱,“將向更高級別的中國司法機關提出申訴”。(26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