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監管風暴
互聯網金融規范監管元年,如何做好政策加減法?
文/《財經國家周刊》記者 王麗娟
過去幾年,互聯網金融攪動了金融創新,推動了民間金融發展,開辟了全新的領域,也創造了不少發展“奇跡”。
但是,畢竟是冒出的新事物,認識和經驗必然不足。由于規范和監管缺失,互聯網金融行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指導意見出臺后,有關互聯網保險、非銀行業支付的監管規則陸續落地。2016年,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的監管規則也有望推出。這些都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規范監管時代終于到來。
隨著多項政策的落地,2016年開局,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配套體系也加速推進。目前,由央行牽頭組建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已獲國務院批準,有可能于春節后正式掛牌,行業自律將拉開帷幕。據悉,該協會籌建工作組組織開發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已進入系統測試階段。
僅有政策和行業自律是不夠的。《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了解到,2015年底,由央行、銀監會、公安部等多部委聯合組成了一支約300人調查隊伍,并調配各省區市相關工作人員,展開一場大規模規范互聯網金融經營和打擊非法集資的活動。
各項政策的密集出臺以及相關整頓活動的展開,透露出一大信號:2016年,互聯網金融的關鍵詞是“規范”。
只是,在現有金融牌照制、分業監管、央地分工的大背景下,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金融、大數據相融合的新金融生態,既要適應新舊金融體系的融合,又要適應監管的要求。如何做好政策加減法,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
由亂到治
自2013年爆發式增長開始,網絡借貸跑路、欺詐風險頻發,2015年底“e租寶”涉嫌集資詐騙案件的爆發更是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在經歷了數年野蠻生長之后,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在2015年密集而至。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成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綱領性框架,該文明確了監管分工、確立了監管思路和方向。
隨后,保監會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并有條件地放開了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
2015年12月28日,當業內人士為銀監會突然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作各種解讀時,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也同日下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一日兩文。
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項整治活動陸續展開。2016年1月底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釋放信息:政法機關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專項整治,推動對民間融資借貸活動的規范和監管,最大限度減少對社會穩定的影響。
在2016年1月11日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監管會議上,銀監會高層表示,要認真配合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抓緊時間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辦法,嚴防互聯網金融風險。
由于網絡借貸的管理辦法賦予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應監管權,由地方政府發起的行業整頓也陸續展開。
2015年12月29日,重慶市出臺《關于加強個體網絡借貸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深圳暫停新增互聯網金融企業名稱及經營范圍的商事登記注冊。從1月4日起,上海市工商局也暫停互聯網金融公司注冊。有注冊代理公司稱,只要是經營范圍里有“金融”、“外包”等字眼的注冊,都無法得到批準。1月11日,北京市開始暫停投資類企業登記注冊。
一場自上而下的規范監管、風險糾察系統化大規模啟動。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會陸續頒布。由于2015年年底民間金融風險事件爆發較多,加快了政策出臺的速度。“既要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又要避免有人假借互聯網金融的外衣行非法集資之實。”
從此前爆發的泛亞、e租寶等風險事件來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確實存在許多機構打著金融創新、互聯網金融的旗號,涉嫌非法集資和龐氏騙局。
而風險的集中爆發,一些正規金融機構也難置身事外。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獲悉,在e租寶事件爆發后,銀監會向各類型金融機構下發緊急通知,要求銀行業監測資金流向,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實時監測預警。“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確保分支機構和員工不參與非法集資。
上述人士指出,監管是規范,也是正名。監管層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主要是看重了對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要滿足中小企業、個人的融資需求和可廣泛參與的投資理財需求,但業務模式不能脫離普惠金融的根基。
近日,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對外表示,正式版的網貸監管細則很快會發布,網貸平臺代銷金融產品須獲得相應監管牌照。
參與細則制定的銀監會相關人士透露,大的監管方向不會做過多調整,網絡借貸監管細則有望在2016年上半年發布。一位參與證監會座談討論的股權眾籌平臺負責人透露,股權眾籌的監管細則也有望在上半年出臺,還將公開一批股權眾籌試點機構,并頒發牌照。
至此,包括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傳統金融產品互聯網化、征信等各細分領域的監管悉數落地,用整治和規范推動的合規發展時代正式開啟。
如何分工協作
當互聯網金融不再是法外之地時,具體監管的分工與協作就變得非常重要。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涉及十個以上部委,這或許是目前“責任單位”最多的行業之一。
其實,在眾多部委中,除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的事前備案、事后追責職能外,真正對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具體監管的還是“一行三會”。
原本在傳統金融體系內存在的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矛盾,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也同樣存在。
目前,包括螞蟻金服、騰訊金融、京東金融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幾乎都涉及支付、信貸、基金、證券、保險、征信等業務,將這類機構稱之為新金融集團并不為過。這些基于互聯網巨頭起家的新金融集團,正拼搶集齊各類金融牌照。
一些網絡借貸平臺也在轉型為綜合類理財平臺,基金、證券產品不斷上線,新型的混業形態正在誕生。但由于網絡借貸征求意見稿中不允許網貸平臺從事基金、證券、眾籌等業務,已經有此計劃的公司紛紛以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規避監管。
互聯網金融混業化的趨勢和創新比傳統金融機構來得更快,于是“一行三會”合并的提法又在新金融業態下迅速被炒熱。
對此,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盡管對“一行三會”的監管協調效率頗有微辭,但短時間這一架構難以變革。因此,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求甫一出臺,就明確了各自分工。由于互聯網金融的聯動性、系統性更加明顯,監管協調的效率亟需提高。
“其中一個協調的準則是普惠金融性,凡是有助于普惠金融發展的、符合監管要求的新金融創新將給予支持,而有悖普惠金融精神的創新,則在各類監管部門都不予以放行。”上述人士表示。
2015年12月31日,國務院印發的《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對此亦有明確的規定,促進互聯網金融組織規范健康發展,加快制定行業準入標準和從業行為規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降低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
由央行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共同設計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也基本成型。目前,參與該體系統計業務和信息共享業務的公司包括BATJ(百度、阿里、騰訊、京東)和數家知名P2P平臺,以及一家消費金融公司。
央地之間的監管分工也是將監管職責落地的關鍵。尤其在網絡借貸的監管上,銀監會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將包括備案、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等職能交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參與過多次銀監會研討的網貸平臺負責人透露,從對網絡借貸的征求意見稿來看,銀監會負責的是制定大的監管方向,具體監管職能多落在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前期,關于網絡借貸監管的意見征集活動已陸續在各地金融監管部門中展開,最終由地方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將收集的意見統一上報銀監會。
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山東、海南、貴州、江西、深圳等省市,已陸續出臺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有關文件。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發現,這些地方政策的制定多以加強產融結合、促進區域內產業轉型升級為主要目標。
業內人士對此認為,過去,為了搶占先機,地方政府往往對互聯網金融持開放態度,這也是地方經濟轉型的需求。隨著地方政府被賦予更多監管職責,未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在風險防控上做更多工作。
待解難題
伴隨監管規則的陸續落地,互聯網金融由亂到治的一系列博弈正在進行中。
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細則中,包括網絡借貸、股權眾籌都定性為中介屬性,這就意味著這些平臺對投資理財用戶不負擔任何風險損失。
但是,中國的金融投資者往往趨向于盲目投資、片面追求高收益、輕視投資風險,泛亞事件、e租寶事件爆發的影響面之廣也足以印證,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并不強,對于互聯網金融沒有足夠的分析能力。
還有業內人士擔心,即使各項監管政策到位,假借互聯網金融和金融創新的名義沖破監管底線、擾亂金融秩序的事件可能還會發生,要謹防監管背書效應被放大,干擾投資者的正確判斷。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愛君表示,亟需解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問題。“教育是預防性的,可以發揮市場對金融運作的約束機制,降低自身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社會風險。”
另外,在監管分工上,中央和地方的監管責任和職能劃分上需要更加對等,以防引發監管博弈。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張承惠認為,目前互聯網金融方面存在對地方政府過度授權的情況,中央政府不可能對所有地方性或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應由中央政府做頂層和制度設計,賦予地方政府執行的權利,不能讓地方政府同時制定和執行規則,“泛亞教訓已深刻證明這一點。”
“泛亞交易所把所有監管體制的問題都推到了面前,中央的、地方的、金融的、非金融的、銀監會的、證監會的,全都暴露出來。”中國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預測,“十三五”期間建立的金融監管體制將會以人民銀行為主,以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為核心,建立專業性的監管機制。這個監管機制是以功能、產品監管為核心,而不是以機構和行業監管為核心,而且一定是混業監管的。
張承惠認為,未來要建立一個有別于傳統金融監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框架。雖然互聯網金融業務和傳統金融業務,本質上都在做金融,但在經營模式、風控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不能簡單按照傳統金融機構的模式進行監管。
現有金融監管體系總是利弊相伴,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只不過挑戰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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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龍 SF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