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4.3萬億境外資產基本未審計 國資委招第三方查家底
◎每經記者 王雅潔 發自北京
緊隨針對國內央企高管的反腐查處步伐,3月17日,監管層正式宣布檢查央企境外資產。
據新華社報道,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審計署原副審計長董大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中央企業越來越大的境外投資基本上沒有進行審計,存在大量空白點。據了解,截至2013年底,110多家中央企業資產總額達到35萬億元,其中境外資產總額超過4.3萬億元。
國資委[微博]當天公開稱,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將對集中重點檢查項目、境外國有資產檢查項目進行服務采購招標。《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此次采購服務招標項目分為7個包,其中4個包為集中重點檢查項目,3個包為境外國有資產檢查項目。同時,為了突出獨立性,對投標人與被檢查涉及企業的關系也作了專門要求。
招標委托第三方進行摸底
國資委[微博]發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2015年度集中重點檢查項目和境外國有資產檢查項目服務采購招標公告》內容顯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即將對集中重點檢查項目、境外國有資產檢查項目進行服務采購招標。這也意味著國資委將委托第三方對央企境外資產進行摸底。
據記者了解,本次招標服務項目分為7個分包,對于集中重點檢查項目(分包1至分包4),投標人最多可選取其中2個分包進行投標。
而對于境外國有資產檢查項目(分包5至分包7),投標人最多可選取其中1個分包進行投標;對于此次招標的7個分包,原則上一個投標人只能中標其中1個分包;而且此次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在資金來源及預算安排上,財政資金包1預算為220萬元;包2預算為180萬元;包3預算為200萬元;包4預算為180萬元;包5預算為150萬元;包6預算為150萬元;包7預算為160萬元。
公告要求,投標人須滿足,依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近三年沒有被財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國資委予以會計師事務所禁入處理或被取消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記錄,投標人至少具有200名注冊會計師或者具備證券期貨資格等條件。
為突出獨立性,公告對投標人與被檢查涉及企業的關系作出要求。對于投標人的要求包括,參加集中重點檢查項目(分包1至分包4)投標的投標人,須滿足在2012年1月~2014年12月間沒有承擔過所投包中涉及企業的財務決算審計、清產核資業務或國務院國資委委托的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參加境外國有資產檢查項目(分包5至分包7)投標的投標人,須滿足在2012年-2014年間沒有承擔過所投包中涉及企業的境外子企業(項目)審計業務。
境外資產監管機制待完善
一名國資人士當天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以往對于境外資產的監管,部分是和境內資產一同審計的,此次將境外資產“拎出來”,擬委托第三方單獨審計,對于厘清未來行業投資的一些問題是有好處的。
他對記者表示,關于境外資產投資的監管,最早可以追溯到2011年,當時國資委展開了較為詳盡的研究,專門就央企境外資產監管,以及產權監管作出過一些規定。
下一步,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決策人的權責,在保證投資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如果投資失敗帶來損失,應該嚴格追責,深入查究,查究內容包括明確是否有腐敗問題,一旦發現腐敗方面的問題,要嚴格問責。
至于問責的具體辦法,上述國資人士建言,可以與決策人的薪酬體系掛鉤。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不僅僅是投資失敗要追責,即使投資成功,也不排除腐敗發生的可能。
換句話說,未來如果出現任何經濟層面的損失,都是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都要查明原因,明確并且追究責任。
具體來看,如果日后決策人投資成功獲利,應該給予相關決策人相應的獎勵;如果企業經營和投資決策上導致的虧損,即使決策程序完全合法,至少要負領導責任,或調離崗位,或引咎辭職;而若是決策程序違法,則應該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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