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則徐專欄:混亂的食鹽專營執法
作者:顧則徐
繼前不久河南新鄭市黃先生“跨區域用鹽”被罰款新聞之后,媒體再次報道徐州新沂市一位大排檔老板老陳用了6斤連云港的鹽被罰5000元。新鄭市黃先生事件發生后,輿論盡管有哄堂大笑的氣氛,但就執法行為的合法規性方面并沒有異議,也即輿論有無可奈何認可荒誕執法行為合法的立場。
繼前不久河南新鄭市黃先生“跨區域用鹽”被罰款新聞之后,媒體再次報道徐州新沂市一位大排檔老板老陳用了6斤連云港的鹽被罰5000元。新鄭市黃先生事件發生后,輿論盡管有哄堂大笑的氣氛,但就執法行為的合法規性方面并沒有異議,也即輿論有無可奈何認可荒誕執法行為合法的立場。10月29日國務院發改委規定自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后,人們只能寄希望2016年后不再有類似的荒誕事件發生。然而,即使按照現有的法規,新鄭市黃先生、新沂市老陳的被罰款也都不能站住腳跟。
所謂鹽業專營,所依據的基本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這兩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食用鹽不可以跨地區運銷,如果這樣規定,內地無鹽區不是要沒有鹽吃了嗎?甚至沿海但并沒有鹽田的上海等城市也要沒有鹽吃了。兩個法規規定的是運銷許可制度,也即食用鹽完全可以跨地區運銷,但需要辦理許可手續。新鄭市黃先生、新沂市老陳所涉及的只是半箱鹽、6斤鹽,如果可以稱為運輸,那真是笑死人了。
那么,連輿論印象都習慣了的所謂不允許跨地區運銷,是怎么來的呢?根源在《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的地區管理原則,所采用的是計劃經濟思維,按縣以上鹽業公司及授權單位進行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這一規定本身并非不允許跨地區運銷,但既得利益群體將其發揮成封建割據形態,引申出了根本不存在的所謂不允許跨地區運銷。然而,即使如此,什么叫“縣以上”呢?一縣之內是一個地區,一地(市)之內就不屬于一個地區?一省之內不屬于一個地區?
新鄭市黃先生案例的可笑之處在于,新鄭市屬于鄭州市下轄縣級市,黃先生的半箱鹽是在鄭州市區用剩后帶到新鄭市,對他的處罰等于不承認新鄭市跟鄭州市屬于一個地區。這種顯然的荒誕應該已經被新鄭市行政機構認識,據媒體報道其已經向黃先生道歉。但是,新沂市老陳的案例就不存在同樣道理?雖然新沂市是徐州市下轄市,老陳的6斤鹽是在連云港市用剩后帶到新沂市,但徐州市、連云港市同屬于江蘇省,難道不屬于一個地區?不然,不就等于一個住在東城區的北京人不能在西城區買鹽,更不能在密云縣買鹽了?
由于老陳不服新沂市鹽務管理局的罰款,“6月26日,老陳被當地公安機關帶到法院”,法院竟然對老陳開出了司法拘留決定書,迫使老陳支付新沂市鹽務管理局3000元罰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罰款和50元的執行費。法院并不敢認為徐州市、連云港市不屬于一個地區,而是引用《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然而,這更加荒誕。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必須獲得權威機構對老陳6斤鹽屬于該《辦法》第43條規定之“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鑒定。新沂市法院做不到這點,不然新沂市鹽務管理局也不用訴至法院了,當地公安局就會直接拘留老陳,并組織力量至連云港市展開打擊行動了。
奧妙在哪里呢?采用非法運銷罰款規定只能是貨物價格3倍以下,老陳6斤鹽即使按照最高3倍價格罰款也沒有幾個錢,于是就不顧事實地引用《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第43條。可見該案例行政執法、司法混亂之一斑。
總之,就新鄭市黃先生、新沂市老陳兩個案例來說,即使在2016年取消鹽業專營之前,仍然按照鹽業專營法規執行,相關的執法乃至司法也是太多荒誕。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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