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70號 公布《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
【大 中 小】【 打印】文章來源: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2014-10-15 15:15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 :政策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70號
【發布日期】2014-10-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我部制定了《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現予以公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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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商 務 部
2014年10月15日
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第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365萬噸。其中,尿素330萬噸;磷酸二銨690萬噸;復合肥345萬噸。
第二條 分配原則
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均可申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三條 國營貿易及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15年化肥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297萬噸,磷酸二銨352萬噸,復合肥176萬噸。國營貿易企業中國中化集團[微博]公司、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在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配額。
2015年化肥非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33萬噸,磷酸二銨338萬噸,復合肥169萬噸。經備案的非國營貿易企業在非國營貿易總量內申請配額。
其他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要選擇申請國營貿易配額或非國營貿易配額,由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代理進口。
第四條 先來先領
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直至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申領完畢。企業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時,其可申領的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根據以往實際配額使用情況設定,在起始關稅配額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企業報關進口后或將未使用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第五條 起始關稅配額數量
2015年起始數量以2014年起始數量為基礎,并按以下情況進行調整:
(一)2014年核銷率在80%以上的企業,上調40%;
(二)2014年核銷率在50%—79%的企業,上調20%;
(三)2014年核銷率在25%-49%的,維持不變;
(四)2014年核銷率在25%以下的,扣減50%;
(五)2014年之前有業績,但2014年沒有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企業,起始量維持不變;
(六)新申請企業:起始關稅配額2000噸。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企業向受商務部委托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發證機構(以下稱關稅配額發證機構)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復印件:
(一)《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及申明報送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銀行信用證或其他付匯憑證;
(四)提單或其他能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五)關稅配額管理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年度內首次申領的新申請企業除提供上述規定材料外,需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及企業代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需提供批準證書。
第七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申請、受理及發放
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負責受理所在地企業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并在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同時留存企業申請材料的復印件。
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應將新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代碼復印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并抄送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第八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有效期3個月,最遲不得超過2015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變更的,需重新辦理,舊證撤銷同時換發新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如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關稅配額發證機構和證面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掛失手續。核實無誤后,原關稅配額發證機構簽發新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
第九條 已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核銷
企業在報關進口的10個工作日內,憑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核銷函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預核銷已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核銷函需列明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號、報關單號、報關數量、報關日期、報關口岸等。預核銷的已使用配額不計入企業可申領的起始關稅配額數量,企業可按預核銷數量再次申領《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企業辦理全部付匯、清關手續后,需憑報關單及付匯憑證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正式核銷已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正式核銷手續應在清關后3個月內完成。
對于確需延期付匯的企業,需由企業出函說明情況,并承諾在付匯后,持銀行出具的境外匯款申請書(企業聯)到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正式核銷。
第十條 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退還
企業需將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有效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退還關稅配額發證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數量歸入全國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
第十一條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核銷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全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核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將分季度監測、公布企業《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核銷率,即企業已核銷數量(含預核銷數量)/企業已申領總量。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督促關稅配額發證機構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及時交回未用配額,對第二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給予警示和警告,對第三季度末累計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采取扣減50%起始關稅配額數量、暫停發放新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等措施。
企業全年核銷率將作為該企業2016年起始關稅配額數量的設定依據。
第十二條 未使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量的公布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額總量20%時,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將每半個月公布一次全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剩余數量。
第十三條 企業的相關責任
申請企業需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同時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材料的行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的企業,關稅配額管理機構3年內不受理其《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申請。
第十四條 其他
自2014年12月15日起,關稅配額管理機構受理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并發放201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第十五條 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1.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稅目
稅則號列 | 商品類別 |
31021000 | 尿素,不論是否水溶液 |
31052000 | 化學肥料或礦物肥料,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 |
31053000 | 磷酸氫二銨 |
2. 商務部委托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發證機構
1.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2. 天津市商務委員會
3.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4. 河北省商務廳
5. 山西省商務廳
6.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7. 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8. 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9. 吉林省商務廳
10. 黑龍江省商務廳
11.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12. 江蘇省商務廳
13. 浙江省商務廳
14. 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15. 安徽省商務廳
16. 福建省商務廳
17.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18. 江西省商務廳
19. 山東省商務廳
20. 青島市商務局
21. 河南省商務廳
22. 湖北省商務廳
23. 湖南省商務廳
24. 廣東省商務廳
25.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26. 海南省商務廳
27.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28. 四川省商務廳
29.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30. 云南省商務廳
31. 貴州省商務廳
32. 西藏自治區商務廳
33. 陜西省商務廳
34. 甘肅省商務廳
35. 青海省商務廳
36.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3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38.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局
39.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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