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函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有關部門多次聯合組織打擊稀土開采、生產、流通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稀土非法開采,買賣、加工非法礦產品,無計劃、超計劃生產等行為在一些地區仍比較嚴重。對此,近期國務院領導專門批示,要求加大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力度,切實查處典型案件,采取堅決措施遏制非法開采、生產、交易,并對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關于“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稀土行業管理負總責”的要求,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開展全國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本次專項行動請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逐級落實責任,按照專項行動方案(見附件)開展整治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函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一、工作重點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要求,請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落實相關市、縣政府監管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對稀土開采、生產、流通企業逐一核查(名單見附件1),聯合查處稀土開采、生產、流通企業非法開采、買賣加工非法礦產品、偷逃稅費、非法產品異地開票等行為,有關重點稀土產區要根據專用發票及舉報等線索重點查辦2-3起典型案件。
(一)查處非法稀土開采行為
重點核查稀土礦山開采及稅費繳納情況。嚴厲查處非法盜采、越界開采、超指標開采、環保未批先建等行為,取締非法開采(回收)礦點,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追繳礦山開采企業未足額繳納的稀土增值稅、礦產資源稅及補償費等稅費;清理建設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未經審批或手續不全的責令停產。
(二)查處違法違規稀土生產行為
重點核查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執行生產總量控制計劃情況。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產企業,立即責令停產,相關企業不得申報國家相關資金支持項目,減少下一年度計劃;對無環評批復文件、安評備案文件或達不到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企業,立即責令停產整改,對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繳排污費;對收購非法稀土礦產品的,依法沒收非法稀土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未繳納增值稅的,應補繳增值稅,并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對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要求企業提供稀土礦產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的個人或企業要依法立案查處。
(三)查處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核查貿易企業買賣稀土礦產品情況。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的,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未繳納增值稅的,應補繳增值稅,并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對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要求企業提供礦產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
各地區發現的跨省(區、市)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企業、個人情況,要及時匯總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反饋給相關省(區、市)查處。
(四)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產品來源情況
按照產品生產鏈,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產品來源,直至礦產品源頭。若源頭為非法稀土礦產品,依法沒收出口產品及所涉各環節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對相關環節存在偷漏增值稅、礦產資源稅的,由稅務部門追繳。
(五)查處重點案件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企業名單及舉報線索,對涉及稀土礦產品買賣的企業及個人逐一核查,涉嫌非法開采、違法違規生產、買賣非法礦產品或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移送公安機關。
(六)建立稀土企業生產經營檔案
各有關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稅務、工商等部門摸清本地稀土礦山企業生產、銷售及流通情況,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礦產品采購、生產及銷售情況,貿易企業稀土產品采購及銷售情況。在此基礎上,建立稀土企業生產經營檔案,及時掌握企業買賣稀土礦產品、加工銷售、稅費繳納、貿易對象等信息。
二、進度安排
專項行動時間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分三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10月10日至11月25日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認真核實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來的生產、銷售數據等資料,到企業現場逐一核查,填寫核查表及匯總表(見附件2、3),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處理方案,于11月25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整改階段:11月26日至2015年1月31日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存在問題的企業立即查處和責令整改,填寫核查整頓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查處及整改情況于2015年1月31日前函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驗收總結: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對本次專項行動進行驗收,對已完成整改的項目要對照整改方案核實驗收;對未完成整改和結案的,要說明理由并明確整改完成時間;對發現的失職瀆職、官商勾結行為,及時提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地于2015年3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專項整治過程中,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中央媒體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對涉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問題嚴重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非法礦產品跨地區買賣案件進行協調追查。專項行動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本次專項行動情況報國務院。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是本次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有關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分工開展工作,工業主管部門牽頭開展相關工作,負責整治稀土冶煉分離企業、貿易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偵辦依法管轄的涉嫌犯罪案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稀土非法開采、超指標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海關負責打擊走私行為;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稀土礦產品貿易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部門負責檢查增值稅、礦產資源稅繳納情況,追繳相關稅費;安監部門負責整治安全生產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合力,務求實效。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要根據專項行動的內容,逐級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過場。對整治效果顯著的地方和部門,要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對有關部門不認真整治,甚至支持、縱容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報典型案件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工作的成效,及時通報和曝光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各地在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已收藏!
您可通過新浪首頁(www.sina.com.cn)頂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過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