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冷宇 孫乾 錢衛華)昨天,中國政府網正式公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條例于10月10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從部門規章“升級”為法規。新條例加大了對于拒不召回的車企的懲罰力度,罰單可開到千萬級別。
新規處罰更嚴厲
新條例將汽車召回管理由部門規章提升至法規,不僅提高了罰款金額,還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
條例將罰款金額分別從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分別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此外條例還規定,生產者或經營者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這就意味著,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額對違法企業處罰,假設均價10萬元的乘用車,缺陷車型銷量為1000輛,企業將被處以1000萬元的高額罰款。
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表示,此前對違法行為處罰過低,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召回程序更完善
條例還完善了的召回程序,包括召回的啟動、實施和報告程序。條例首先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序,規定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者國家質檢部門調查認為存在缺陷的,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并實施召回。其次,條例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實施召回,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之后,企業要按規提交報告。
■專家觀點
監管還需完善
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認為,雖然新條例加大了懲罰力度,但是對于執行、監管的相關細節并不明確。他表示,美國、日本每年汽車召回數量遠超過其銷量,但中國去年召回汽車數量不足總銷量的十分之一,這就是因為監管不夠。
他認為對于汽車產品質量的監管只靠消費者投訴不夠,應該建立完備的監管系統,這其中包括信息分享系統、投訴處理系統、事故分析系統等內容缺一不可。他舉例說,在國外有很權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每年會對汽車進行碰撞等檢測,這會給政府提供數據和信息,而美國會對全國汽車事故進行分析。
進入【新浪財經吧】 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