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溢油事故后,國家層面的生態索賠被提上議事日程,基于對索賠進程及索賠數額的擔憂,已有社會組織表示,將向事故責任方提起公益訴訟。
然而,由于法律的缺位,公益訴訟能否順利實現,仍然未知
本報記者 馬樹娟
渤海灣告急!
國家海洋局的通報,中海油蓬萊19-3油田單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積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圍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類水質海水下降到了劣四類。根據《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一類為最優,四類最差。
隨后,在渤海灣長島大欽島出現了魚類死亡的現象,不免讓人們的神經再次緊張起來。國家海洋局7月9日發布消息稱,經初步判定,此次魚類死亡數量激增同蓬萊19-3油田溢油無關。
然而,在此次事故中各方信息發布的遲滯,以及生態索賠的懸而無解,都一層層地削減著公眾對事故責任方及監管部門的信任。
一位業內人士直言:“中海油和康菲的新聞發布會更像是在媒體公開報道的‘倒逼’下,勉為其難地作一些有限的回應。”
部分環保組織也開始要求參與事故損害評估,甚至準備提起公益訴訟。
信息披露遲滯政府也應擔責
在此次溢油事故中,公眾對于康菲中國和中海油瞞報表達出強烈不滿。
在7月6日中海油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兩家公司一再澄清并未瞞報事故。
作為肇事方的康菲中國表示,在溢油事故發生后,已于第一時間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進行報告,同時通知了合作伙伴中海油。對于媒體和公眾的質疑頗為“理直氣壯”。
而中海油方面給出的解釋似乎也“有一定道理”。中海油總公司副總經理呂波表示,由于溢油情況非常復雜,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樣處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其都準備在堵住溢油點、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會公布。
“這并不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作為上市公司,康菲和中海油妥當的做法應當是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外通報,說明事故正在調查中,并動態地向投資者和公眾披露事故調查和處理的進展狀況。”國內環保組織達爾問自然求知社負責人馮永鋒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有關溢油事故的信息發布會的姍姍來遲,其中有肇事方的“充分理由”、合作方的“充分考慮”,而作為監管者國家海洋局可以說是在第一時間就接到了康菲公司的報告,為何也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個月時間內保持了沉默?
在7月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對媒體表示,這是國內第一次出現海底漏油事故,由于技術局限性等相關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得出結論。他表示,海洋局已經第一時間通知了環渤海的漁業和環保部門,以避免更大損失出現。
這就意味著事故發生后,肇事方、合作方、監管方都對事情知曉,但三方都不約而同地保持了沉默。
“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僅企業要及時向公眾公開,政府也應承擔有向公眾披露污染事故相關信息的義務。”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什么是‘及時’并未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公眾對于政府的滯后披露也只能進行道義上的譴責,而無法通過法律渠道進行追責。”王燦發說。
難以敲定的生態賠償
在7月5日國家海洋局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海洋局表示將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對直接責任人康菲公司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公眾不禁聯想起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發生后,英國BP石油公司則是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雖然此次中海油漏油事故影響不及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但20萬人民幣同200億美元的懸殊對比,真是“一個地下,一個天上。”
面對媒體和公眾的質疑,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進一步補充說:“海洋局不排除將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由此金額可能將遠遠超過20萬元。”
這就意味著,海洋局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索賠并不一定發生。對此,武漢大學環境法學研究所所長王樹義分析說:“海洋局可能考慮如果康菲公司積極進行浮油打撈、消除污染工作,則將對其免于起訴,如果置污染后果于不顧,則有可能提起訴訟。”
根據海洋局的通報,康菲公司已采取設圍油欄等措施,目前蓬萊19-3油田附近海面已無明顯漂油。但是,有海洋專家指出,被污染的水質要從目前的四類恢復到一類,所需時間的長短取決于事發海域的自凈能力,而渤海處于半封閉的海域,海水自凈能力非常弱,因此,溢油事故的影響還將長期存在。
“溢油事故對環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損失,對水產品等直接損失比較容易評估,但是對生態平衡的打破,包括食物鏈傳遞所導致的物種變化等都很難量化,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也無明確規定,這就使得在對肇事方追究責任時面臨著索賠缺少法律依據的尷尬。”王樹義說。
可以說,每一次污染事故的發生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都是長久的,而對生態環境的恢復所需的資金數目都是極其龐大的,但污染企業只要繳納了罰款便幾乎同污染的后期治理脫離了干系。
慶幸的是,生態索賠缺少法律依據的現狀將很快得到解決。
王樹義介紹說,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已經將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列入人大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在此次修訂中,對于污染事件造成生態環境的損失將制定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對于評估機構提出資質要求,出臺評估鑒定技術規范等配套法規。
環保公益訴訟恐難立案
中海油溢油事故發生后,7月4日,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等11家環保組織聯名致信責任方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要求對方盡快向公眾公布事故詳情以及油污清理情況,并向公眾致歉。
在兩家公司舉行新聞發布會之后,馮永鋒對《法治周末》說:“如果海洋局最終不向康菲和中海油提起生態索賠,或者索賠額度過低,達爾問自然求知社不排除聯合一些環保組織前往事發海域參與環境損害的評估,并提起公益訴訟。”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海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目前訴狀已經草擬完畢,同環保組織協商后,將適時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想法,王樹義指出,根據現行法律,為了避免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原告一般須為同環境污染有實質性利害關系的人,否則法院基本不會受理。“雖然此前有公益組織提起訴訟被受理的先例,但是法院受理公益訴訟尚未成為慣例。”王樹義補充說。
公益訴訟的法律缺位、數額不高的行政罰款使得一些企業在污染環境時更加有恃無恐。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一些企業甚至在年初都準備好了上交環保局的罰款。
這一污染懲治現狀的不利后果也很明顯。2005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環保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為100萬元,但是近5年來,國家為防治松花江水污染已經投入78億元。
王樹義感嘆:“不要怕濫訴,不訴才是大問題,要培養起公民的環境訴訟意識。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也要考慮適度擴大環境訴訟主體的范圍。”
而作為此次聯名向兩家公司致信的環保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負責人馬軍則認為,現階段更為突出的問題不單是公益訴訟面臨著法律上的障礙,而是直接利益受到損害的群體都很難通過環境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地方法院對于涉及重大利益的環境訴訟態度不積極,立案都很難,即使立了案也常常拖延不判。最重要的是,即便原告勝訴,獲得的賠償多數情況下也很有限,有時甚至不能彌補其參與訴訟的時間和資金投入。”馬軍對《法治周末》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