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婷婷
各商業銀行需在2011年年底前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
年初之際,銀行正在強烈的信貸投放沖動與信貸額度限制之間掙扎,監管部門卻已再度將慣常的騰挪渠道——“影子銀行”業務列為嚴查對象。
一消息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為繞開貸款規模,違規的銀信合作、信貸資產轉讓等“影子銀行”業務層出不窮、屢禁不止,留下巨大風險漏洞。監管部門要求嚴格規范類似業務,一是確保成本對稱,堅決禁止監管套利;二是繼續堅決清理規范銀信合作業務;三是審慎規范開展信貸資產轉讓。
昨日,銀監會表示,各商業銀行需在2011年年底前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對商業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托貸款,各信托公司應當按照10.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
銀監會相關數據顯示,銀信合作規模已從2010年7月的2.08萬億元,下降到2010年末的1.66萬億元。其中,融資類銀信合作規模高達1.07萬億元,占比66.52%。
銀監會是在昨日下發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提出上述要求的。由于《通知》主要影響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有分析人士認為,在信貸額度實際上趨緊的2011年,巨額表外資產轉入表內,意味著銀行信貸將更趨緊張。
銀信合作“去信貸化”
《通知》指出,各商業銀行應當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資產轉表計劃,原則上銀信合作貸款余額應當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壓縮。
銀行解決臨時的資本緊張問題,傳統的辦法是通過信托公司發行理財產品,或者通過銀團方式將貸款轉讓給其他銀行。在2009年信貸井噴階段,這兩種騰挪手段大行其道。
2010年年中,銀監會重拳規范銀信合作業務,要求商業銀行在2010年和2011年兩年中將表外業務轉入表內。
“雖然今年并未確定全年信貸目標,但按照7萬億~7.5萬億元的預計來看,銀行信貸額度實際上已經趨緊。而表外業務轉入表內,顯然會再占據一部分額度。”一分析師告訴記者。
一城商行分行人士告訴記者,僅1月初排隊報送的客戶信貸需求就已經等于該分行上半年的信貸指標,銀行方面額度已經非常緊張。
但在監管部門看來銀行壓力應該不會太大。“轉入表內的工作去年就已經開始了,今年只是一個延續。”一監管人士告訴記者,從銀信理財產品期限來看,多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產品,到今年上半年會有大部分產品到期,并不會給銀行施加太多壓力。
成本對稱 嚴防監管套利
一直以來,銀監會希望信托公司摒棄準銀行業務,轉向以投資為主的資產管理之路。此次《通知》則設計了更高的指標要求,以“成本對稱”原則,推動信托公司經營方式轉變。
《通知》要求,對商業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托貸款,各信托公司應當按照10.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
據了解,在《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基礎上,銀監會對于各類信托業務的風險系數和凈資本計算標準的細化文件已經擬好。“各類業務里,對房地產信托的風險系數設計最高,達到3%。而這次對銀信合作業務計提的比例是房地產信托的3倍還多,已經有點懲罰的意味了。”一信托業人士稱。
而銀監會對信托賠償準備金的新規也高于目前標準。上述信托業人士稱,目前信托賠償準備金是按照業務利潤的1.5%計提,新規要求不得低于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余額的2.5%,“分母擴大,比例提高,信托公司需要大幅度增加賠償準備金”。
“過去企業從銀行拿不到信貸,可以從信托拿,現在監管上強調成本對稱,即對銀行和信托公司秉承同樣的監管要求,防止監管套利。”上述監管人士稱。
事實上,對于用銀行監管手段來監管信托公司,業界學界一直爭論頗多。此前,曾有信托公司高管表示,作為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業務并不具有貨幣乘數效應,因此不需要用限制杠桿的手段來進行監管。
對此,上述監管人士表示,確實不應該用管理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但從信托公司的具體業務來看,信托貸款與銀行信貸有著同樣的屬性,因此有必要與銀行“一視同仁”。而對于信托公司的代客理財業務,就不會采取類似銀行的監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