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鐘慧文報道
“工資還能協商?”在上海某體育企業工作的劉小姐在被記者問及是否了解工資集體協商時做出驚訝的回答,她非常不解地說道,工資不就是資方定,勞動方只有干或者不干的權利,從來不知道工人還能集體同用人單位協商給自己多少工資。記者在隨機調查中發現,大多數勞動者對于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不了解。
而在2007年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就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主任何力律師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在法律實踐當中,很多企業并沒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只有少部分簽訂了集體合同,尤其是私企簽訂的就更少了。從長遠看,集體協商機制非常有必要,只有這樣才能讓工人同資方進行博弈,進行一個勞資雙方的動態聯系,避免出現經濟增長而工人仍然低工資的狀態。
針對中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率低,諸多企業怠于簽訂集體合同。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明確要求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行為,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
按照法律規定,代表工人向企業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約的是工會。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吳要武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中起到主角作用,該制度能否真正起到作用關鍵看工會力量的強弱。
吳要武分析道,勞資關系中任何一種制度的變化都是與當時的勞動力供求形勢密切相關的。在國企改革時期,中國大量的勞動力需要就業,政府為了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所以對于企業的限制很少。而當下,勞動力短缺,所以是一個要求提高工資、穩定崗位的時機。
工資集體合同內容包含工資、工作時間以及晉升機會等多方面內容,實施起來對于工人是一個福音。
“要讓這個制度真正地能夠為工人謀求利益的話,必須要讓工會具有獨立性并且負起責任來為工人說話。”何力也表示,在實踐當中工會多作為企業的附屬,很難真正做到獨立行使權利,要讓這個制度真正實施還是需要工會自主。
“但是工會對于企業的干預也不能過度,過度可能會產生負面作用。勞動力交易本身是一個市場行為,有自身調節的作用!眳且湔f道。
工會是簽訂集體合同的簽訂者,但真正代表的是工人,所以工人是真正的當事人。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許多工人對于這一制度并不知情更談不上參與,而集體合同的內容事關工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專家指出,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真正的受惠者工人應當積極地參與到協商中去,通過行使表決權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而不是被動地等。
據了解,全國各地已經或正在積極地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其中石家莊市取得了比較好的成績,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高達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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