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索佩敏
歷經波折的東星航空重整案,有望在近期獲得明確結果。東星航空重整方之一的中國航油昨日通過代理律師表示,中國航油、鄭州新鄭機場、中航信等民航系統債權人已經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最后期限,于8月7日上午將相關補充說明材料提交給法院,旨在充分證明各利益方要求重整東星航空的強烈意愿和真誠安排。
中國航油的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認為,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法院對于當事人依法提起的破產重整申請,需要審查三方面的內容,即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希望。
關于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請權,尹正友認為,管理人所提的由于中國航油依據民航總局的148號令不能控股東星航空,因而不同意中國航油的重整申請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關于民航總局的第148號令的相關規定,中國航油在提出重整申請之時,即已經進行了充分論證,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咨詢請教,中國航油等申請人完全可以在不違背第148號令的情形下,成功實現對東星航空的重整復飛。
關于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的問題,中國航油此前已多次強調,由于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同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僅符合國家的現行產業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所以,東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價值。
關于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希望,關鍵看東星航空重整復飛所必需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注資在內的各項資源,在下一步進入重整程序后是否有可能到位。雖然破產法并未規定申請重整時需要提交重整方案,但是為了充分說明東星航空具有重整的希望,中國航油等重整申請人還是根據法院提供的有關東星航空的部分資料,制作并提交了詳細的重整方案,之后還多次針對重整方案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補充說明。
尹正友認為,無論從正確的價值取向還是從破產法的規定考慮,都應當準許重整東星航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會于近期依法作出裁定,中國航油對于東星航空案能夠依法轉入重整程序充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