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藥集團訴加多寶廣告宣傳一案有了新進展。2月28日,記者從廣州中院獲悉,法院已做出復議決定書,駁回加多寶對“訴中禁令”的復議申請,并要求加多寶公司三日內撤回所有被禁止發布的廣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在電視臺、電臺、報刊雜志、互聯網、經銷商、零售商所做的相關廣告。
截至發稿,記者從廣州中院執行局得到最新消息:加多寶公司接到法院傳票后,28日拒不到庭。當天下午,法官驅車到加多寶公司現場送達時,加多寶方以負責人不在為由不簽收。法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把《復議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進行了留置送達。
廣州中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留置送達視為已經送達。如果加多寶拒絕履行生效裁定內容,將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并給予應有處罰。
對于公眾關心的之前“訴中禁令”執行情況,該負責人透露,法院目前已經按程序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到63家電視臺,其中43家已經沒有再播出相關廣告,對其他電視臺和媒體的送達工作仍在陸續進行當中。
廣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昨日還對“訴中禁令”所涉及的程序、事實、法律依據三大方面逐一進行了評判。
復議:訴中禁令合法
法院指出,“訴中禁令”并非“先予執行”,其性質為訴中行為保全。其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和新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訴中禁令”并非案件實體判決結果,廣藥集團仍存在敗訴的可能性,故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責令其提交了500萬元的擔保金(廣藥起訴索賠的數額為1000萬元)。本案終審判決后,如因廣藥集團申請錯誤導致復議申請人的財產損失,復議申請人可要求廣藥集團賠償損失。
“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的廣告語很有可能侵犯廣藥集團的權益,在廣藥集團交納了適當擔保金的前提下,有必要對兩復議申請人類似廣告宣傳行為予以禁止。
答疑:“改名”引起誤解
法院指出,加多寶公司多年來生產和銷售的“王老吉[微博](紅罐)涼茶”在全國有較大的銷量和知名度,其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的廣告語,顯而易見會使普通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紅罐)涼茶”已改名為“加多寶”,“王老吉(紅罐)涼茶”已不復存在,事實上,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許可權后,已組織生產“王老吉(紅罐)涼茶”并推向市場。
法院認為,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的產品名稱權歸屬不明確和廣藥集團持有“王老吉”商標權的情況下,加多寶公司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的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很有可能侵犯廣藥集團的權益和誤導消費者。
程序:與管轄權不沖突
法院介紹,“訴中禁令”是緊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暫時性保全措施,而非對案件所涉爭議的實體處理,不以作出保全行為的受訴法院有終局管轄權為前提。否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之立法本意將無從體現。
另外,法院稱,根據法律規定,廣藥集團基于其與兩被告的糾紛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范圍。
董柳、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