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對于股權轉讓國家法律規定了“必須兩次申請上級部門審批”,此條規定第一次申請須“10日之內給予答復”,但對于簽署合同后的第二次申請并沒有規定期限。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或許是造成目前局面的重要原因。
經濟觀察網 記者 于盟 4月16日上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與陳發樹關于云南白藥22億元股權轉讓糾紛案在這里開庭審理,原告陳發樹與被告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劍波均未到庭。
2012年1月17日,中國煙草總公司向下屬公司下達不同意云南紅塔集團將所持云南白藥股份轉讓給陳發樹的批復。法庭上,陳發樹方代理律師認為,這與2009年1月中國煙草總公司同意云南紅塔轉讓所持云南白藥股份的批復相矛盾。
而云南紅塔方代理律師則認為,第一次僅僅是啟動股權轉讓條件下的批復,而第二次則是存在受讓人、受讓價格情況下的批復,因此二者并不相悖。此外,陳方代理律師認為第二次報批僅為程序性報批,而云南紅塔代理方律師則認為第二次審批亦為實質性報批。
2009年9月10日,云南白藥發公告稱,云南紅塔集團已確定陳發樹為本次股份轉讓的受讓方,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
陳方律師對2009年9月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會》800多日后該交易一直被擱置提出質疑,而云南紅塔方代理律師則稱,相關法規并未限制批復期限。
根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對于股權轉讓國家法律規定了“必須兩次申請上級部門審批”,此條規定第一次申請須“10日之內給予答復”,但對于簽署合同后的第二次申請并沒有規定期限。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或許是造成目前局面的重要原因。
法院開庭當日并未當庭作出宣判,雙方均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布結果。另外,記者獲悉,陳發樹4月15日下午已向國家煙草專賣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申請對中國煙草總公司關于不同意轉讓云南紅塔所持的云南白藥股權的行為進行行政復議,16日上午國家煙草總局已簽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