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萍報道
吳英案并非孤例,它的背景與浙江的整體金融環境息息相關。“目前浙江一帶民間借貸糾紛比較多,這和浙江商人的運作模式有很大關系。前幾年經濟很好的時候,企業成長性很好,資金回籠快速,可以應付到期的高額利息。從去年開始,經濟不景氣,以前依賴快速回籠的資金操作模式遇到了很大瓶頸,企業或個人也沒辦法歸還按時到期的債務。另外,那些借出資金的人對經濟的預期不樂觀,這也是一個原因。”熟知民間金融市場、長期接觸浙江民營企業的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郎立新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
郎立新說:“浙江本身對民間集資一直存在強烈的市場需求,從改革開放后就一直存在。針對這樣一種強烈的需求,關鍵是國家到底要‘堵’還是‘疏’。”
“與其讓民間集資私下里生長,造成像浙江民間目前吳英這樣集資的瘋長、蔓延,造成非常壞的后果,還不如把它納入到一種監管里來。”郎立新表示。
此外,關于民間集資案,郎立新亦認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方面,關于民間集資造成的爛攤子,不同的地方的法院處理不太一樣。“建議最高法院做一個指導性的意見。”郎立新表示。
另一方面,對于集資所構成的詐騙嫌疑人是不是被判死刑,也值得商榷。“這類案件中的嫌疑人往往并不是一開始就要設局騙人,一開始也是一個正常的商業操作,慢慢到最后,他承諾的利息太高了,后來資金鏈就斷掉了。這和目的性很強的、一次性的詐騙操作還是有很大不同。”
“比如吳英案中,整個過程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即一開始,吳英可能并不存在惡意欺騙,只是想借錢來運作一下,但是到后來,她還不清了。此外,判死刑帶來的問題可能會更嚴重,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失。”郎立新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