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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視點報記者 司超慧
貴為“國酒”的茅臺,如今卻被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地方酒企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河南民權神舟葡萄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舟酒業)認為,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近兩年大張旗鼓推出的“神舟酒”涉嫌侵犯自己的商標權。
3月13日下午,鄭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河南民權神舟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狀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被告、原告雙方就茅臺在“神舟”商標的使用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展開了激烈辯論。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實力懸殊的“侵權”
庭審中,原告神舟酒業稱,自己早在1990年5月就已經獲得國際33類(除啤酒之外的所有含有酒精的飲料)520013號“神舟”注冊商標,而且至今仍在繼續使用。貴州茅臺從2007年起擅自將與民權神舟的520013號“神舟”注冊商標相同和相似的文字和圖案使用在自己的商品標簽、酒瓶、紙盒等包裝上,生產茅臺神舟酒,并且進行了銷售。其行為侵犯了民權神舟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民權神舟酒業總經理李繼領承認,“茅臺具有在全國酒界至高無上的地位、我們公司無法與之抗衡。”但正是因為自己在品牌上處于弱勢,市場上一些消費者和經銷商直接懷疑原告是想借助“國酒”在全國的霸主地位來提升自己的影響,起碼是在傍名牌。由此造成公司的信譽度下降,經營困難加大。“因此,我們起訴貴州茅臺,也實在是無可奈何之舉。”
而茅臺方面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代理人稱,原告生產的是葡萄酒,而被告在白酒上使用“神舟”商標這并不違法。二,被告貴州茅臺使用“神舟”商標是獲得了北京神舟超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超越)的《商標使用授權書》。三,被告使用的“神舟”商標與原告的“神舟”注冊商標差異明顯。
對于這些,原告也分別提出了反駁理由,認定被告侵權事實存在。
不過,涉案雙方均同意調解。“畢竟茅臺是酒界老大,能調解的話更好。”原告代理人王金山表示。該案件將擇日調解。
借力營銷?
聯想到之前白象和白家曠日持久的官司戰和口水戰,最后不管誰輸誰贏,雙方的知名度均大大提升,“方便粉絲”的概念也被人們熟悉和接受,甚至有人猜測白象和白家是在上演“雙簧”。“打官司”某種程度上成了一種炒作和宣傳的方式。
與白象和白家的勢均力敵相比,一個地方酒業狀告大名鼎鼎的國酒茅臺,自然不存在聯手托市的嫌疑,但是這中間是不是有地方酒企宣傳自身的因素存在?這也成為不少聞聽此案件者的疑問。
一位熟悉該案件的人士表示:“并不單純是這樣,神舟之所以狀告茅臺,首先是因為自己確實遭受了損失,是受害者。當然,如果這起官司能打出知名度,對神舟酒業來說或許就變壞事為好事了。”
“這家企業的做法也許是出于無奈,但是依靠法律保護企業和產品,甚至利用法律官司去提高知名度,間接達到盈利的目的,也不失為一種極佳的營銷策略。”省內一家酒類咨詢機構的負責人對記者分析稱。
現在雙方還未正式討論調解的細則問題,雙方能不能談攏,這場官司會不會快速畫上句號,現在還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