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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立群
我國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了國有資產轉讓的方式,確立了產權交易市場的地位
《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規定其調整對象為企業國有資產,因此,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可以將該法援引作為“上位法”依據,關鍵的問題是,我們如何準確地去求證和解讀現有的法律“資源”。
《國資法》對企業國有資產、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含義及其范圍作出了界定,恰恰是這些本源性的規定對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起到了支撐性的作用。
企業國有資產——界定出資人權益
《國資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根據這一條文限定,企業國有資產在法律意義上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由國家作為主體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二是由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出資企業所享有的一種權益。
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是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由國家作為出資人,以出資資本向企業投資而形成,出資形式除貨幣出資之外,還包括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值得強調的是,《國資法》中的國有資產的含義,是指國家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享有;而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享有的出資人權利,與接受國家出資的企業對自己的法人財產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應當加以區別。
國家出資企業——強調國有本質
《國資法》所稱的“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這一條文是對國家出資企業的范圍的規定,其實質意義在于從立法角度強調不同組織形態的國家出資企業,無論其國有資產份額的高低,本質上都是國家的出資。
《國資法》將國家出資企業在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上劃分為4類: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鑒于國有資本在不同類型的國家出資企業中所占份額不同,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行使的方式和方法也必然有所區別。
國家出資企業是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并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出資人權利。所以,除國家出資企業之外,因國家出資企業出資而形成的含有國有權益的企業是量大面廣的。
國有資產轉讓——為產權市場正名
《國資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依據該條文,國有資產轉讓,僅限于轉讓國有獨資企業的出資,轉讓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權或股份的行為,而國有出資企業轉讓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則不是該法所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
《國資法》還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了國有資產轉讓的方式,確立了產權交易市場的地位。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公開、公平、公正地運用產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實現市場化交易,已經成為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期待隨著《國資法》的施行,產權交易市場這列“東方列車”盡快駛入依法運行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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