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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最高死刑說不成立
□特派記者 謝飛君 河北石家莊報道
昨天,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原三鹿集團負責人田文華將于12月31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提起公訴。如果情況屬實,之前媒體廣泛報道的“田文華最高可獲判死刑”的消息就不成立。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據銷售金額的不同有幾檔刑罰,其中最高為: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前傳言田文華最高可處死刑,記者了解到這是對涉及《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刑罰。根據該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處死刑。 《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則是,單位犯前述相關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