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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飆
上周,三鹿集團及其大股東恒天然都已證實,法院已正式受理三鹿債權人的破產申請,三鹿案自此進入破產程序。這一消息,對于三鹿奶粉的至少29萬受害者,究竟意味著什么?他們追索賠償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他們的權利在清償順序中將處于什么位置?哪些因素將影響他們獲得賠償的機會?
根據我們對現行破產法的理解,三鹿受害者將在何種程度上通過破產程序得到補償,取決于下列因素:他們能否在法院破產受理公告后的債權人登記期內提出訴訟并獲得立案;他們是否被認定為某個及時立案的集體訴訟的共同原告;三鹿在上述訴訟中所涉及的義務是否被認定為共益債務;通過上述訴訟他們能否在破產宣告日之前獲得實際賠償。
按破產法第14條,法院應在受理破產申請后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發出公告,按第45條,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公告日起30日至三個月,按第47條,訴訟和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這樣,留給受害者提起訴訟的時間是30天到115天,考慮到擬定訴狀的難度和法院立案程序的遲緩,這一時間十分緊迫。
一旦及時立案,受害者便可以訴訟未決債權人的身份加入破產程序,但這只是第一步,要想獲得有意義的補償,還須爭取依第42條第6款獲得共益債務的認定,即法院將三鹿的賠償義務認定為“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這一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首先,在破產程序啟動到法院宣告破產清算之前這段時間,共益債務和破產費用一樣,可按第43條免受財產凍結的限制而獲得“隨時清償”的優先權;其次,即使在破產宣告之后,按第113條,共益債務仍優先于工資、養老與醫療保險、稅款和普通債權。
即使在跨過及時立案和共益債務認定這關鍵兩步之后,受害者仍須面臨一場與時間的賽跑,這次賽跑的終點是破產宣告日。按第107條,這一天將完成一個明確的狀態轉換:債務人變成破產人,其財產變成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分兩類:有擔保和無擔保,按第109條,前者直接由債權人受償,后者拍賣變現后按法定順序清償。這里,法律并未澄清,共益債務的優先權此時是否適用于有擔保財產,但從章節結構和條文順序來看,似乎并不適用,因為規定共益債務相對于雇員權利和普通債務之優先權的第113條,放在第10章第2節,而第109條則在該章第1節。
如果屆時法官作出對受害人不利的解釋,即把他們的權利放在有擔保債權之后,而作為主要債權人的銀行通常都會為貸款要求資產擔保,那么他們獲得的補償很可能少掉一大半;相反,如果他們的優先權被確認,那么排在后面的雇員和債權人大概就不用指望拿到半分錢了。對于三鹿受害者,有利的一點是,破產法并未規定從債權人登記截止日到破產宣告之間的時間長度,他們可以通過輿論的影響力,盡可能延長這段時間,也盡可能將登記截止期限延長至其上限(115天),同時加快提起訴訟、爭取立案和獲得賠償判決的速度。另外,除了從破產程序中求得補償——現在看來困難重重,受害者也可以要求石家莊市政府和中央政府為賠償基金注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