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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營業稅細則同步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明確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令第50號、51號和52號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三細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修訂從四方面入手
據財政部介紹,此次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相關規定。同時,對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一些共性條款,包括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的范圍、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核價順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作了統一和銜接。此外,按照準確、簡練、統一、規范的原則,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其中,增值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二是與營業稅實施細則銜接,明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三是進一步完善小規模納稅人相關規定;四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明確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為保證方案落實到位,在增值稅實施細則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一是明確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二是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三是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
上述負責人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現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營業稅消費稅修訂注重銜接
財政部稱,營業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界定;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銜接,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作出規定;三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營業稅實施細則明確,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
此外,此次消費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其上位法,將1994年以來已經實施的政策調整內容體現到修訂后的細則;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在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規定進行銜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