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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電廠“資金鏈”不能總用別人的錢
煤炭企業反映,煤價上漲只是電廠缺煤的誘因之一,電廠應當更多從自身體制、管理等方面找原因,盡快適應市場法則。
電廠“資金鏈”不能總用別人的錢
在此輪煤價上漲與電煤供應緊張過程中,不少電廠資金鏈的安全遭遇挑戰。內蒙古包頭市一家電廠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把所有能用的錢都用來買煤了,就這也還是不夠,只能每天往回買當天用的煤,庫存只有一兩天,企業的資金鏈隨時可能斷裂。”
接受記者采訪的煤炭企業對電廠“資金鏈斷裂”的說法卻不以為然。內蒙古準格爾旗一家煤礦經營者說:“電廠買不到煤,除了價格低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結算方式太落后。長期以來,我們給電廠供煤都是三個月一結賬,現在雖然改成了一個月一結賬,也還是占用煤礦大量資金。電廠的資金鏈是用煤礦的資金聯結起來的,現在賣方市場,煤礦不愿意墊付資金,電廠的資金鏈不發生斷裂,才是不正常的。”
他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一個中等規模的電廠一天用煤大約2萬噸,按現在的電煤價格260元/噸計算,一個月用煤60萬噸,電廠就占用煤礦資金1.56億元。再加上電煤和市場煤炭之間的差價,每噸約50元錢,煤礦一個月就少掙3000萬元。
這位煤礦經營者反問記者:“賣給別人是現金結算,有時候甚至是預付款,賣給電廠占用一個月流動資金;賣給別人是一噸310元,給電廠一噸260元,你說我賣給誰?”
采訪中,一些電廠負責燃料采購的人員也對此感到十分苦惱。他們表示,電廠購煤的結算方式,幾十年一貫制就是按月結算。煤礦不跟我們簽長期合同,只好買現貨,到了煤礦人家老板讓我們自己看,別的買主價格高一塊不說,都是現金結算,我們說盡好話,也只能買點質量最次、發熱量最低、灰分最高的煤。
買不到煤的電廠依然是“電老虎”
和電廠共事多年以來,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部分煤炭企業對“電老虎”的作風一提起來就有說不盡的怨言。一位從業近30年的煤礦經營者說,在2004年以前,煤炭一直是買方市場,地方的小礦多,市場需求少,煤不好賣。想給電廠賣煤,就要不斷地求人,從總公司的燃料部到下邊的電廠,一層一層地找關系、送人情。兌現合同時,先要找到電廠的計劃調度部,安排下拉煤的車,再找車隊看有沒有人給拉,拉來了煤,再找煤場的化驗員,找到關系好說,打點不到,就在發熱量上扣,送煤時說好的價不管用,到下個月煤燒完了,扣雜、扣熱量、扣損耗,價格就比原先低了一大塊……
這位經營者說,現在煤炭緊張了,國家也要求煤炭企業講大局,給電廠多供煤,這也是應該的,但是電廠還是按原來“電老虎”的規矩辦,造成多數煤礦不愿給電廠銷售。就拿煤炭發熱量的獎罰兌現來說,規定挺好的,說是發熱量每超過100大卡獎多少錢,不足100大卡扣多少,可是從來就沒聽說有過獎的,全是扣錢。例外的時候就是把電廠的化驗員疏通好,熱值不夠也能按達標的走。有時候還給不了現金,給你張8個月的、一年的承兌匯票,這個承兌我們不能拿來給工人發工資,也不能去交電費、買柴油、買火工產品,想換現金,只能自己貼息。
接受記者采訪的一些煤炭企業表示,不愿意和電廠打交道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電廠不講信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一家煤礦負責人告訴記者:“2007年下半年,煤炭市場已經很緊張了,內蒙古西部一家電廠的老總找來,說是能不能供點煤救急,我當時把另外一家電廠的煤停了,給他供了一個月,到結算時,電廠老總換了,原先說的價兌現不了,錢拖著不好要,一個月損失我100多萬。說實話,現在我一兩煤都不賣給他。”
電廠的命運掌握在“二道販子”手中
據鄂爾多斯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王理介紹,為了保證電煤供應,6月份以來,鄂爾多斯市采取了向煤炭生產企業下達電煤供應指標的辦法,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煤質資源區域,分別要求向電廠供煤比例不得低于20%、30%和40%。記者采訪了解到,這一辦法執行中遇到較大困難,不少煤礦在電廠和“二道販子”之間毫無疑問地選擇后者,拒絕和電廠交易,有的煤礦即使履行上述指標,也采取了“變通”的辦法,請“二道販子”來做中間人。
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一家煤礦負責人說:“煤礦不愿意和電廠共事,為完成電煤供應指標,就請‘二道販子’來當中間人,他們掌握著電廠的命運。”
他向記者描述了具體的操作方式:首先是煤礦與電廠之間簽合同,按照國家限制的價格,發熱量約5000大卡的煤,一噸260元。然后煤礦把煤賣給煤場的老板(二道販子),用現金結算。煤場墊付了資金后,再把煤給相關電廠。下月時,電廠把款打到煤礦賬上,煤礦再把款轉給煤場。
他說,煤場給電廠送煤時,中間并不加價,還是每噸260元,而且要墊付一個月的資金。“二道販子”牟取利潤的辦法在于:一是摻雜,在原來的煤中加入3800大卡甚至更低的劣質煤;二是利用電廠的管理弱點,買通電廠工作人員作假,比如在運距、運費上做文章等。記者了解到,內蒙古西部地區個別大的“二道販子”為電廠墊付資金超過1億元,在這一地區,大大小小的煤場有近千家。
接受記者采訪時,煤炭企業希望電廠能盡快改變結算方式,同時強化內部改革與管理,雙方共同理順煤電之間的關系,謀求共同發展。